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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阜阳师范学院实施办法
日期: 2018-10-2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校政〔2017〕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践行“厚德、博学、自胜、勤行”校训,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其他类别学生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立足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党的事业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管理、规范管理,遵循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管理优化人才培养环境,以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正当的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1周内离校回家治疗;无特殊情况,逾期不离校的,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1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1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1年,期间不具有学籍;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1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查阅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相关学院对艺体类专业或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校医院组织新生健康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教务管理人员在学生证学期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入班上课。未经注册,不承认其学籍。请假未准或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超过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学校按国家规定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通过学信网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由学院专人负责,并加强学业全程管理。

第二节 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实行网络选课制。严格规范选课流程,按照预选、正选、补退改选及其他选课异动的时间与条件有序运行,及时公布选课结果,选课结果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调整。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及公布课源,二级学院作为主体组织实施选课。二级学院应为学生安排选课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学习人才培养方案和选课指南,避免错选、漏选、时间冲突和课程重复。为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最高不得多于30学分(毕业当年除外)。学生所选课程只有经过网络选课系统确认后,方可修读并允许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考核,考核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根据课程类别应予重考、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各单位以教研室为主体确定课程考核的基本形式与内容,课程考核实施过程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以任课教师为主体组织实施;期末考核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期末考核统筹、协调与评估,二级学院及相关单位实施所属课程的考核、监控、总结与归档。任课教师及时填报并公布课程考核方案,加强平时成绩管理,自觉接受课程考核监督。鼓励二级学院与任课教师在紧扣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基础上,探索过程考核与平时成绩管理的方式方法。鼓励二级学院探索教考分离的方式方法。

实践育人平台课根据其类型分项目独立评定。

第十五条 成绩评定方式一般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期考核结束后,各学院按照考核成绩与绩点测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指标。

(一)课程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成绩

等级制成绩

成绩

课程绩点

等级

课程绩点

90≤成绩≤100

4.0≤绩点≤5.0

优秀

4.5

80≤成绩<90

3.0≤绩点<4.0

良好

3.5

70≤成绩<80

2.0≤绩点<3.0

中等

2.5

60≤成绩<70

1.0≤绩点<2.0

及格

1.5

成绩<60

绩点为0

不及格

0

(二)平均学分绩点分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依据创新创业实践业绩积分标准对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业绩给予积分。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创新创业业绩积分折抵创新创业、实践环节和专业拓展等课程学分,折抵课程评价等次及绩点由学校统一组织认定。每位学生最多可以折抵20学分,积分不能满足某一独立课程(环节)学分要求的,不予折抵。

第十八条 学校将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学习过程,对重修、重考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重考)”字样。对未经重修的重考,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其绩点为及格绩点(百分制为1.0,等级制为1.5)。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及以上的;

(二)缺交该课作业、实验报告、缺做该课实验达1/3及以上的;

(三)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四)学生非经选课而参加考试的。

每学期期末考核前10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复核,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阜阳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相应课程成绩记零分,绩点为0,并注明“违纪”或“作弊”等字样。

学校进一步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检测制度。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经查实认定为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实践课者,经本人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修体育保健课,考核成绩视同体育成绩,但应注明“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业预警是学校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学业修读的相关要求,通过及时监测学生各阶段的学习情况,警示学业出现较大问题且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预警与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业预警以各二级学院为主体,由教务处、学生处与二级学院共同管理。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预警:

(一)课程综合成绩在50分以下的;

(二)一学期所修读课程有2门或2门以上不及格的;

(三)毕业前一年仍有通识教育课程修读类别和学分未达到规定的;

(四)因学术不端、考试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五)学年内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的;

(六)在校学籍满5年的(服兵役和创业者除外);

(七)未办理请假手续或休学手续,连续1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对于受到三次以上预警的学生,若确实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学校启动劝退程序,约请家长或近亲属面谈。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由本校组织的以课程学习、短期游学、学历学位教育等形式的国内外校际联合培养工作,学生在其他高校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由教务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可根据实习经历和实习内容认定为相应的通识平台课程或实践平台课程学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确有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阜阳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已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未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确有专长或专业兴趣,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发挥特长,可以申请转专业。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专业调整或停止招生、学校重大教学改革需要等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学生可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学校优先支持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学手续,并在转学完成3个月后,由转入院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并在转学完成3个月后,由转入院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其间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1次为1学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普通本科学生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次,专升本学生休学不得超过1次。

学校支持休学创业,鼓励学生在修完大学二年级课程后申请自主创业。学生休学创业,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1—2年,原则上申请休学总计不能超过2次。休学期间保留学生学籍,休学时间不计入基本学制规定的学习时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患病经医院确定,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二)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创新创业等特殊情况,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在休学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复学后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与原方案相同的,直接予以认定;复学后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与原方案不同,或者因原专业停办或者撤销,按照课程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三十一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管理,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一)在校生入伍前的课程成绩认定,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任课教师于入伍所在学期末组织认定,并及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二)退伍学生提出复学申请时,应经学校武装部审核确认后,教务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正常退伍复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与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三)学生入伍前与退役复学后的就读时间之和不得超出其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1周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依照复学前该生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校内无法调整时,联系转入其他院校相应专业就读;联系确有困难且复学学生不服从调整,作取消学籍处理;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四)学生复学时,缴费按复学就读年级的专业标准缴纳。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因病退学的由校医院复核并签署意见,经家长、学生辅导员、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二)按第三十三条除第7项之外规定应退学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通知学生及家长,专题向学校报告,学生辅导员、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三十五条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发给退学证明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已离校无法送达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和因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其档案、户籍关系返回家庭户口所在地。

(三)因患精神病、意外致残等疾病而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应于退学文件下达后2周内办清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九条 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证明。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所在学院、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方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获得教学计划规定数量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符合学校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原则上要求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修完学业,凡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缴纳一定费用,采取跟班学习或自修方式完成学业。经审核符合毕业规定的,准予毕业;符合授予学位资格的,授予学位。

第四十四条 结业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但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数量的学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

(三)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四)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相应的学位,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

(五)结业学生重考一般不单独命题、考试,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论文(设计)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时报名登记;

(六)因留校察看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就业单位或居委会作出鉴定,经原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已学满2学期以上,所修得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学历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一致,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严格按章管理。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组织形式,学生可以通过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对学校的建设、发展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对学生的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和吸收。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断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开展活动及其管理等,应当按学校学生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在学校安排的宿舍外其它地方居住。因正当理由确需外宿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评奖评优活动,对综合素质测评或者在社会工作、共青团工作、文明创建、各类文体竞赛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和集体,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二)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校外奖、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在各类学生评奖评优、人选推荐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和规定,评选规则和结果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学生有权就相关问题向学校、学院提出异议并获得答复。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有权进行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坚持以违纪事实为依据,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同时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五条 学校处分学生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处分影响期制度。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影响期分别为6、8、10和12个月。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学生在校期间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学校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相关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或纪检监察工作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办公室负责接受、审查、受理申请书,送达相关文书和材料,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学校及学校职能部门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条 本办法及与本办法配套的各项实施细则或办法,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即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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