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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专职辅导员考核办法 (试行)
日期: 2023-02-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相关规定,根据《阜阳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推进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全面提升专职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校专职辅导员。

二、考核原则

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更加注重对工作实绩和育人实效的考核。

三、考核内容与考核标准

对照专职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要求,从辅导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全面考核辅导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

1.考核内容

德,主要考核专职辅导员党性修养、遵纪守法、思想品质、道德素养、师德师风、文明创建、爱岗敬业及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承弘扬师大精神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专职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包含职称、学历以及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资质证书、培训经历等方面情况。

勤,主要考核专职辅导员积极主动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包含辅导员工作“三进”(进班级、进宿舍、进群)、学校开展的“七进”活动及其他日常工作开展。

绩,主要考核专职辅导员的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

廉,主要考核专职辅导员廉洁履职方面的表现。

2.考核标准

“德、能、勤、绩、廉”等单项考核以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单项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计分方法为:考核总分=“德”测评成绩×20%+“能”测评成绩×10%+“勤”测评成绩×30%+“绩”测评成绩×30%+“廉”测评成绩×10%。

四、考核主体与考核方式

(一)考核主体

专职辅导员绩效考核主体为辅导员本人、学生、学院和学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申诉处理。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全校辅导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为召集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共同参与本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工作。各学院可结合实际,将辅导员互评得分纳入辅导员考评结果或作为学院层面考评的参考。

(二)考核方式

专职辅导员考核采取年终量化考核和日常工作量化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德、能、廉”等三个项目采取年终一次性评价考核,“勤、绩”项目采取日常工作量化考核与年终一次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德、能、廉”项目的考核

专职辅导员“德、能、廉”三个项目的考核结果分别由辅导员本人自评、学生评价、学院评价、学校评价四个部分组成,每部分均采用百分制计分。“德、能、廉”每个项目的考核得分=本人自评得分×10%+学生评价得分×学生修正系数×30%+学院评价得分×学院修正系数×30%+学校评价得分×30%。修正系数计算公式:学生(学院)修正系数=全校学生(学院)评价平均分/本学院学生(学院)评价平均分。

2.“勤、绩”项目的考核

专职辅导员“勤、绩”两个项目的考核结果分别由学生评价、学院评价和学校量化评价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学校通过量化考核的方式,对专职辅导员当年度“勤、绩”两个方面的表现进行量化评价,学生和学院通过问卷的方式对专职辅导员当年度“勤、绩”两个方面的表现进行主观评价。

“勤、绩”每个项目的考核得分=量化评价折合分×70%+学生评价得分×学生修正系数×20%+学院评价得分×学院修正系数×10%。修正系数计算公式:学生(学院)修正系数=全校学生(全校各学院)评价平均分/本人所带学生(本学院)评价平均分。

“勤、绩”项目的量化考核,先由专职辅导员本人通过辅导员工作评价系统实时填报相关信息,经学院审核、学校审定后,根据“勤”的相关任务分值或“绩”的相关评价标准赋原始分。“勤”项目允许专职辅导员另外提交特色工作有关信息,特色工作分值由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勤、绩”项目量化考核始总分全校排名最高的专职辅导员,其量化考核折合分计为100分,其他专职辅导员的量化考核原始分按比例进行折算后得出各自的量化考核折合分

根据考核评价需要,学校对“勤、绩”项目设置最低分,由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辅导员工作总体情况研究确定。

五、考核程序

1.学校发布工作任务通知

学校根据学生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实际,结合有关制度和文件,通过常规任务、提前通知、临时安排等方式分批下达辅导员各项工作任务通知。

2.辅导员申报日常工作信息

专职辅导员本人根据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通知、学校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绩”项目测评指标体系有关任务要求,通过辅导员工作评价系统及时、如实、详实报个人“勤、绩”工作相关信息(含相关佐证材料)。

3.学院开展辅导员日常工作信息审核

学院按有关文件要求,通过辅导员工作评价系统,及时审核专职辅导员在线报的个人“勤、绩”工作相关信息及佐证材料,并按项目设定的分值分档客观赋分。

4.辅导员年终自评与业绩申报

专职辅导员于年终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对本人一年来“德、能、廉”项目表现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填入辅导员工作评价系统内,同时填写完善本人一年来的其它需要申报的信息。

5.学生评价

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抽取一定数量的学生,填写《阜阳师范大学辅导员年度考核测评表》,对专职辅导员年度“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得出每个专职辅导员的学生评价分。在计算学生评价分时,先扣除学生评价原始分的前10%和后10%,再取平均值计分。

6.学院评价

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各学院听取专职辅导员年度述职报告,在线填写《阜阳师范大学辅导员年度考核测评表》,结合学生评价、辅导员自评及辅导员互评结果,专职辅导员年度“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得出每个专职辅导员的学院评价分。

7.学校评价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开展对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原始得分的核定、折合分的计算、学院和学生评价分的合并及有关最低分的确定等工作,根据得分情况,确定专职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报学校绩效考核工作组审定。

六、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的确定

专职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和不定等级四个等级,根据当年专职辅导员考核得分情况评审确定。

1.“优秀”等级的名额按学校有关规定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1)因病假(工伤除外)、产假、出国、非学校公派外出学习或挂职等累计达3个月的,或事假等累计达30天的。

2)带班学生数超出上限的。

3)教学周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每周6节的。

4)学生测评折合分低于80分的。

5)辅导员“能”或“绩”单项测评折合分低于60分或综合考核分低于80分的

6)所带学生在该考核年度内,受学校记过处分人数高于2%的,或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人数高于1%的。由辅导员本人主动上报学校处理的学生人数,按50%计数。

2.有《阜阳师范大学绩效考核办法》之六(二)12条规定的11种情况或下列所列情况者,考核结果可评定为“不合格”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师德师风出现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3)因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因个人工作不当而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4)对学生重大突发事件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妥善处理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违反学校规定和职责要求,在学生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谋取不当利益行为的。

6)在专职辅导员考核中存在舞弊行为的。

7)教学周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每周8节的。

8)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带班学生数低于下限的。

9)学生测评折合分低于60分的(经学校同意公派外出学习、挂职等没有带学生的情况除外)。

10)“德”“勤”或“廉”等单项测评折合分低于60分的。

11)因其它各种原因受到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处分的。

3.有《阜阳师范大学绩效考核办法》之六(二)13条规定的3种情况或下列所列情况者,考核结果应直接评定为“不确定等级”:

1)在本校从事辅导员工作不满12个月的。

2)其他不宜确定等级的情况。

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二)考核结果的使用

1.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是评价专职辅导员工作的主要依据,作为培训、奖惩、职称评审和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

2.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是年度绩效考核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学校年中表彰的优秀辅导员及“省级优秀辅导员津贴”等评选标准另行制订

3.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4.对年度考核处于全校排序后5%的人员,由学校向所在学院通报,由学院党委结合其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谈话;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处于全校排序后5%的人员,由学校安排进行提醒谈话;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处于全校排序后5%的人员,由所在学院党委商党委学工部提出相关处置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5.对患有精神类疾病的辅导员,学校可根据实际暂停其辅导员岗位工作,待其精神类疾病康复并经专业机构评估鉴定合格后,由学校研究是否重返辅导员工作岗位事宜。

七、其它

1.本办法自2023年1月起试行。

2.专职辅导员教学工作量考核工作由所在学院按学校文件要求与学院教职工同步开展。专职辅导员年度人事考核和专职辅导员中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党委学工部分别商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开展。

3.担任学生班级辅导员的专职副书记,其所带班级的日常管理考核参照专职辅导员考核标准执行。在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时,专职副书记可选择参加专职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或以所在学院全体专职辅导员的考核成绩平均值为本人考核成绩。

4.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辅导员带班学生数和教学工作量要求

2.专职辅导员工作业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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