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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1-11-1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21〕77号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校外住宿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增强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现将《阜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生工作处

2021年11月11日


阜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和规范校外住宿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本办法适用于在阜阳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住宿”是指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居住在学生宿舍以外的场所。

    第四条 学校为所有学生安排宿舍,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住宿。学生确有特殊情况的,需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第五条 学生校外住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学生需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校外住宿申请,学校视情况审批。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良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生患有不适宜在集体宿舍住宿的身体疾病、精神类疾病或出现严重心理问题等情况;

    (二)学校认定的可以申请校外住宿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一般应于上一学年结束前两周(新生可在入学报到前一周)提出下一学年校外住宿申请填写阜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并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因突发疾病或特殊情况者,可临时提出申请

    (二)家长同意。家长或监护人对学生的校外住宿申请知情同意并在学生填写的阜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上签字。

(三)辅导员初审。辅导员与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开展谈心谈话,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对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辅导员在对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原因等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核实,做出判断后在审批表中填写初步审批意见。

(四)学院审议。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议通过后填写明确的意见,连同相关材料统一至学生工作处。

(五)学校审批。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议对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进行研究和审批,并通过文件批准校外住宿人员名单

第九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阜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

(二)《阜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

(三)《阜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协议书》;

(四)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还需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或病历;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义务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服从所在班级、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管理,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十一条 按时参加班级、学院和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增强安全意识,保证自身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骗、防灾等;向学校书面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校外住宿期间,至少主动辅导员联系两次,每月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汇报自己的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校外住宿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主动于24小时内向辅导员报告。

第十四条 因重大疾病或心理问题申请校外住宿的,应承诺并落实家长、监护人或家长委托员共同居住并负责

 

第四章 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校外住宿学生的申请审核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学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学生工作处负责校外住宿学生的审批工作;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校外住宿学生的床位保留或回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须向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和家长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严控制学生校外住宿,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搬回学校住宿:

(一)学生校外住宿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二)不履行本办法第章所规定责任义务的;

(三)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校外住宿许可的;

(四)有其他不适合继续校外住宿行为事实或原因的。

第十九条 校外住宿学生如需重新入住学生宿舍,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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