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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何某记过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22-03-2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2216

各学院:

经查,经济学院2020级经济学2班学生何某(学号:20201108**),35日从铜陵返校时未按要求进行落地阜阳核酸检测,辅导员邓某某未核查其核酸检测情况便批准其进入校园;作为铜陵疫情关联学生,何某在落实校内健康观察期间三天两次核酸检测期间,在第二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且校园健康观察未结束前,无视校园防疫规定,于317日连续两次未经请假穿越校园围栏私自外出,出校后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并在校外住宿,给属地和校园防疫工作及全校师生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影响恶劣。鉴于学生本人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何某记过处分;对辅导员邓某某因学生返校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记过处分影响期为10个月,自决定下发即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十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请各学院务必正确认识疫情防控的复杂性、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严格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防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学〔202213号)相关规定及要求,加强防疫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并将本决定传达到各班级,覆盖到全体学生,进一步强化学生防疫意识和主体责任的教育管理。多渠道多形式教育引导学生主动落实防疫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及属地防疫管理,以实际行动筑牢校园疫情防控安全防线。


学生工作处

 202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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