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22〕10号
各学院、各单位:
经查,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2019级物联网工程1班学生万某某,男,学号:20191140**,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是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安排人员收购银行卡连同配套的手机卡、U盾等并通过邮寄方式卖给上线使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于2021年11月19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对其同案犯的上诉进行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某某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给学校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万某某案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等规定,为严肃纪律、警示他人,经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决定给予万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阜阳师范大学
202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