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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章程 (2023年核准稿)
2023年11月06日 09:44 吴潜 点击:[]

序言

学校初创于1956年,历经阜阳高师速成班、阜阳中学教师进修学校、阜阳专区师范专科学校、安徽师范大学阜阳分校等发展阶段,197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阜阳师范学院,2019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阜阳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阜阳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Fuyang Normal University),简称阜师大。门户网站为http://www.yuzhuplastic.com。

第三条 学校位于安徽省阜阳市,注册地址为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路。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四条 学校为安徽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精神为“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厚德育人、求真务实”。校训为“厚德、博学、自胜、勤行”。校风为“淳、毅、谨、信”。教风为“正心诚意、敬业乐道”。学风为“敦品励学、明辨笃行”。

第六条 学校立足皖北、服务安徽、面向全国,加快发展高水平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着力建设高水平师范大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安徽省教育厅主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与考核,接受社会监督,履行办学职责。

第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校的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依法依规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规划和管理校园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艺术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各级各类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国家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择优选拔人才,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道路,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文化铸校”四大战略,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强化内部质量监控体系建设,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社会实践等环节,着力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能够支撑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高素质人才。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架构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阜阳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

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

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阜阳师范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

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党委常委会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

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列席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校纪委副书记一般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校纪委委员一般列席党委全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

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

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

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落实廉政建设责任,抓好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

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参加。列席人员由校长审定。

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阜阳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

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监察专员办公室与校纪委合署办公。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代表省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行使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省纪委监委负责,接受省纪委监委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下列重大事项决策前,应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

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聘任(推荐)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决策重大学术事项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

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等。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组建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

员会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学院负责学位管理的领导,学位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主管部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咨询,办学资金筹措以及外部联系,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

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代表由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设立工会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团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主要职责是聚焦广大同学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需要,充分发挥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若干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可设系、教研室等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称和责权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运行。

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合理配置其他资源,

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常

委会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

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

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议、决定的相关措施和办法,讨论决定学院战略规划、发展改革、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等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是依托阜阳师范大学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按照竞争择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育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等各种团体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搭建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完善学生权益保障和信息反馈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体系,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就业指导、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成人教育和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依规另行约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

(二)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定条件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三)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省、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其他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岗位聘用、绩效考核、薪酬福利、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依法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进行相应处罚。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二条 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校教育基金会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管理机制,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校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未经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等交流与合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等人员。

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加强校友与学校联系。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自身特色和优势,鼓励师生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国家培养各级各类人才。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外知名高校先进理念,通过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等方式,开拓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新领域,在国际交流合作中坚决维护国家安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套环形徽标,图案由“F、Y、S”构成,意为“阜阳师范大学”,深蓝与浅蓝组合,象征“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双环内上方为舒同手写体“阜阳师范大学”,下方是“阜阳师范大学”大写英文。学校徽章是置有校徽、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四条 校旗是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学校标志和舒同手写体“阜阳师范大学”字样。

第七十五条 校歌是《阜阳师范大学校歌》。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校庆日定为9月20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拥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标识专有权。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由校长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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