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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2019年10月28日 09:41  点击:[]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安徽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中共阜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

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范围

根据“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一)培养不力的责任。对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和入党介绍人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不及时,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追究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及培养联系人、考察人、介绍人的责任。

(二)审查不严的责任。对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不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或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政审不严格、材料不齐全,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及其组织委员、书记的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责任。对基层党委审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发展党员,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审批的,追究党委及其组织委员(组织员)、书记的责任。

(四)长期不发展党员的责任。党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处理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基层党委(党总支)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未及时指派专人与申请人谈话,或谈话后未及时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的,给予当事人口头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限期整改。

2.研究审批(审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批(审查)和表决的,对党委(党总支)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限期整改。

3.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的决议,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审批(审查)的,对党委(党总支)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限期整改。

4.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审批(审查)的,对党委(党总支)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把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集中培训的发展对象,或把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接收入党的,给予党委(党总支)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未按规定将发展对象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发展的,对党委(党总支)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限期整改。

7.审批(审查)意见栏填写不规范,或党委(党总支)书记没有签名盖章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口头批评以上处分并限期整改。

8.未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而签署审批(审查)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意见,或未送上级预审而发展党员的,给予党委(党总支)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限期整改。

9.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丢失或有意篡改档案材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同一名发展对象的材料,报送上一级党组织二次预审未通过的,由预审单位对报送单位党组织有关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同发展对象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预审未通过的,由预审单位对报送单位党组织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限期整改。

1.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或将未满18周岁申请入党的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直至发展入党;或没有及时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或未经党支部讨论研究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给予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2.未经团组织推优或党员推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或未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对其进行培养,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及培训的,给予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3.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考察记录的,给予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4.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给予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5.未能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未经党支部讨论和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给予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6.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由于对党员要求不严,导致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到会没有超过应到会半数的;或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本人、入党介绍人没有到会参加的,给予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规定的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给予党支部书记口头批评以上处分。

8.把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培训发展对象,或把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接收入党的,给予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一年,召开党支部转正大会;或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拒不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给予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10.未召开支部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给予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11.发展政审或预审不合格者入党,或政审情况没有形成结论性材料,或结论性材料明显与有关事实不符的,给予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没有认真履行指导和审查职责,出现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及思想汇报等非本人亲笔撰写;或者对明显错误问题没有及时纠正的,给予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入党积极分子因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未及时转递有关材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口头批评以上处分。

14.将上级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发展入党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15.对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党支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会议讨论的,对党支部有关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

(四)出现下情况之一的,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人、预审人进行责任追究并限期整改。

1.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能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真实情况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口头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3.未能尽到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进行教育帮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4.未能规范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入党材料,出现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涂改严重、签名盖章不齐全等情况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善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党员发展过程中审查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带病入党”、“人情党员”等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即“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安徽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条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党组织、有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党内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商纪委办公室后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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