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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2019年12月30日 10:29  点击:[]

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在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由各部门(单位)承担各自管辖范围的保密审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对保密审查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原则

(一)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二)谁提供、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第五条  保密审查内容

各部门(单位)在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对所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

(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确认签发;

(三)各部门(单位)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报学校保密办公室协商审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通过学校校园网络发布的信息,各信息发布单位应填写《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位:                                                               

序号

 

信息名称

发布形式

发布单位

初审意见

发布单位

领导意见

 

 

 

网站公开  

依申请提供 □

其他      

  意□

不同意□

  意□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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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提供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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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意□

不同意□

 

 

 

网站公开  

依申请提供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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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意□

不同意□

承办人(签字):

签字:

签字:

 

注:1.本表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填写和保管;

2.各部门(单位)发布信息均应进行登记审查;

3.请在相应“□”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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