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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建〔2020〕1号)
2020年10月30日 12:3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阜阳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本着统一规划、科学管理、节约和谐、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原则,以高效、优质、低耗为目标,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发{2016}8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变更省属本科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教秘发[2018]27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加固教学、实验实训、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风雨操场等教学、实训、生活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发展规划处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基本建设处、后勤服务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组织实施和公开建设项目信息,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主要内容:编制校园中长期建设规划、基建年度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立项申报、工程规划审批及规划许可证办理、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消防人防审图、施工及监理招标、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准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含规划、节能、消防等验收)、交付使用以及保修期范围内的监管。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校园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审计、项目管理的委托等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坚持依法规范、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廉洁自律的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职责是:组织领导学校基建活动,负责基建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保障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健康有序开展。

第八条  基本建设处、后勤服务集团(下称“项目单位”)按学校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认真履行如下全部或部分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在发展规划处统一规划校园土地综合利用、编制上报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项目单位落实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加固项目建设任务;

3.负责编制或委托编制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

4.完成或协助完成基建工程项目的各项招标或委托工作;

5.组织设计方案遴选、审查、论证、管理和报批工作;

6.签定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监控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督促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回访和维护工作;

7.协助财务处进行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配合审计处做好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工作;

8.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并按规定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

9.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九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绿色低碳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绿色低碳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做到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在编制校园规划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和阜阳师范大学事业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结合安徽省教育厅和阜阳市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有关招标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并组织专家对规划初稿文本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开展评估论证。学校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经学校研究通过后,依照有关规定报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查。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库滚动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并按时上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新建项目,重大扩建、改建、维修加固项目应为项目库储备项目。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应报省教育厅审核。拟申请中央预算内高等教育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其它建设项目由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备案后拟申请省统筹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由省教育厅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专业设置情况、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及财务状况、所获荣誉等;

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项目建设后对人才培养、学校发展等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

3.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平面图等;

4.   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土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需列出各类建设手续的批准部门及文号);

5.   项目投资估算。包括分项详细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

6.   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进度证明和实景图片;

7.   真实性声明。学校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复印件:

1. 学校组织机构代码;

2. 项目备案文件;

3. 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拟申请中央预算内高等教育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2.   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3.   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

4.   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

5.   项目建议书(一式六份);

6.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提出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

1. 涉及到资金投入的内容由财务处审核;

2.   涉及到设备配置及实验室建设的内容由实验实训中心审核;

3.   涉及到科研方面的内容由科研处审核;

4.   涉及到教学方面的内容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

5.   涉及到网络信息建设方面的内容由信息化中心审核。

项目单位汇总审核结果形成正式《项目建议书》,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后,学校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论证后,报学校审定,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学校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 请示文件;

2.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4.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5. 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6. 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

7. 其他相关材料。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论;

2. 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3. 场址选择;

4. 建筑方案选择;

5. 节能节水措施;

6. 环境影响评价;

7. 劳动安全和卫生、消防;

8.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9. 项目实施进度;

10.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1.  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12.  财务评价;

13.  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学校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确定的内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学校审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学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请示文件;

2. 初步设计文本及工程概算书;

3.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 其他相关材料。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是施工图纸设计、设计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经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评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新建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各类证件。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没有办理的,严禁施工。

第二十四条   取得项目备案、审批文件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相关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不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调整申请,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手续:

1.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 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3. 建设规模或项目投资有较大变动;

4. 备案、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

第五章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按学校招标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勘察和设计任务,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

1.   通过招标程序选定中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方案经优化并征求有关使用单位意见后,报学校审定。

设计方案经学校审定后报属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   按招标程序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勘察报告报勘察主管部门审查。

3.   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并上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4.   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属地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5.   按招标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为建设项目招标提供依据。

第六章  建设项目招标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二十八条   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施工招标活动。学校持项目批文、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相关材料,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按照阜阳市招标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招标文件模版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由项目单位起草,并按照《阜阳师范大学采购办法(试行)》(校国资〔201911号)要求,由项目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将经论证通过的采购需求提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文件编制,组织项目单位、审计处、财务处、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会签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再依据学校审定的招标文件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其他项目采购,按《阜阳师范大学采购办法(试行)》(校国资〔201911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不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工作,按照《阜阳师范大学采购办法(试行)》(校国资〔201911号)执行。

第三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及《阜阳师范大学采购办法(试行)》(校国资〔201911号)实施。

第七章 建设项目合同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等须签订委托合同,施工须签订承包合同,仪器设备与器具须签订采购安装合同。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管理执行《阜阳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1930号)有关要求。

第八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实行监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建设项目超工期应在审计决算环节按合同约定内容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按照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对建设项目实施全面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最低要求配备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是具备相关资质的专职人员。项目单位支持监理单位开展管理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重新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十九条   施工组织与管理

项目单位组成建设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组织与管理,并代表学校负责与协调下列工作:

1.  持土地证、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消防与施工图图纸审核文件、监理、施工合同办理开工手续,缴纳配套、劳保、招标、质量监督、墙改等费用。

2.  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做好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作,做好地面附着物的迁移、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

3.  建设项目开工前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形成技术交底文件并备案。

4.  做好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等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隐蔽工程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隐蔽工程经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人员、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  监督设备与材料的质量抽查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

6.  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洽商和签证等工作。变更方案和投资估算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项目单位办公会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具体程序按照《阜阳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校基建〔20191号)执行。

7.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认真履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有关职责要求,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第四十条  教学、实训、生活类用房在装修、维修加固和改建、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维修加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查,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

第九章 建设项目日常维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建立健全符合我校特点的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建立以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必要的可靠性鉴定或抗震鉴定为主要内容的校舍年检制度。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校舍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进一步鉴定的校舍,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可靠性鉴定或抗震鉴定。

第四十四条   建立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排除隐患。

第十章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建财务纳入学校财务集中管理。财务处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行基建资金的集中管理、基建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以及基建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积极筹措和落实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资金,不擅自举债建设。保证建设项目正常的资金需要,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七条   基建财务管理坚持“三算”基本要求,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概预算管理,加强概预算的约束力,不擅自变更工程项目概预算。

第四十八条   落实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和学校有关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制度,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确保基本建设资金规范运行、专款专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根据基建规划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项目单位会同财务处,按照新申报项目的概算总投资,拟定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近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项目投资计划经学校同意后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基建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复后,原则上不允许超计划开支。确需增加投资,须按相应程序申请追加,由项目单位配合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协调各方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前期工作、材料设备及采购及工程变更签证管理,严把各个环节,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的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结算审计制度,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实行“先审计、后结算”。审计结算审核报告作为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和附件。未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结算,不得对工程进行结算支付。

第五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并经监理单位、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项目单位审核,审计处、财务处复核报分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签批,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按照议事规则审定,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还需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一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会同责任主体进行现场验收。正式验收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单位编制工程监理评估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后,方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无齐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监理评估资料的不予验收。正式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新建项目验收合格后需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备案。备案前还应进行规划核实、消防验收工作。

第五十七条   新建项目在交付使用前,由项目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交付,进行房产移交,完成移交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责成工程施工单位按协议约定完成工程保修工作。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应办理工程维修移交手续,移交给房屋管理部门。

第十二章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会同财务处、档案馆等部门进行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根据要求,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归纳整理统计资料,分析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整理与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资料,报送学校档案馆。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要按照阜阳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有关规定报送工程资料。

第十三章  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照本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基本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皖教发〔201518号)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有关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建设项目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参加基本建设管理活动人员,要本着对学校事业发展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正常的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着力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部门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招标、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工作进行稽查。对违反基建程序的问题、影响工程质量问题、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一经发现都要及时指出,并向上级反映。若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不反映的,承担相应责任。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限期进行整改,并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由学校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阜阳市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 阜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政〔2017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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