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7〕3号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2016年12月15日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学院
2017年1月4日
阜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2016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阜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有序进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明确变更的审批程序,减少在施工、结算中因变更引起的纠纷和争议,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6〕8号)、《阜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或第三方的合理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的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期、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变更,主要是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各方根据不同情况所提出的变更。
第四条 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加固等基本建设项目变更、洽商、签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隶属单位确定,本办法中统称建设单位。
第六条 工程变更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性文件要求,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 提出
第七条 根据基本建设工程变更提出主体的不同,划分以下四类情况:
(一)发包人提出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建设单位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1.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或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2.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图纸中若出现错误、漏洞、各专业图纸不对应、不符合实际施工工艺等对工程建设项目有负面影响的的情况以及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设计单位应无条件及时完善设计图纸,并提交建设单位审核。设计变更需要慎重研究、要经过周密考虑和详细论证。
(二)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图过程中,发现图纸中出现错误、漏洞、各专业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施工工艺等对工程建设项目有负面影响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建议提交建设单位审核。
(三)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施工单位在图纸审核和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图纸中出现错误、漏洞、各专业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施工工艺等对工程建设项目有负面影响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建议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建设单位。
(四)使用单位提出变更:使用单位一般指工程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方。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建筑设计存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或者因使用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变更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建议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原则
第八条 要尊重施工图设计,尽量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因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满足使用功能及便于维护等特殊情况,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第九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当有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发事件发生或时值寒暑期、节假日等特殊时间不进行变更将影响下一道工序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行变更,并在实行变更后的3天内补交书面变更确认。除此以外,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由变更行为主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 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所有工程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无书面形式确认的变更,一律视为无效,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工程变更中的设计变更图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过审批进行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或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是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危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城市规划、水利、农田、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的。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由施工单位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相关程序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根据各自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后工程数量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由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变更通知文件、变更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及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如实计算工程数量。变更工程量经结算或决算审计后确认。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主要指因改变建设内容、标准、规模、用途引起的变更以及因政府行政许可、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一般变更指因原设计图纸的完整性和精确性所引起的但不改变原设计内容、标准、规模、用途的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因现场特殊情况等因素必须进行局部修改而引起的变更。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进行工程变更:
1.因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的变更;
2.因施工单位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的变更;
3.因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的变更;
4.未经审批的变更。
第四章 论证
第十七条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的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变更方案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归档,必要时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论证结果为不必要或不可行的基本建设工程变更,非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对提出变更单位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是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审批结果予以存档;
第十九条 论证结果为必要且可行的变更,变更方案及其预算若需完善则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完成后报建设单位办公会审核。
第五章 有效性
第二十条 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或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视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正式书面文件或按照本办法审批程序审批的《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进行的设计变更视为有效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涉及到设备的选型、主要材料的更换,应在不超出设计概算及不影响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变更,视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最终须有设计单位出具加盖出图专用章的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最终确认,设计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设计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变更无效:
1. 违反现行行业设计规范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情况;
2. 违反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或行业要求的情况;
3. 未通过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审批的情况。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任何一方提出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均需填写《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变更方案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填写后,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办理会审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紧急情况变更审批程序:
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或遇到不可遇见因素或大的自然灾害时需紧急变更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更,将给社会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当这几种情况发生时,甲方代表在征得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待变更开始后,必须在十日内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需审计人员参与的工程变更事项,审计处依照学校规定安排人员进行审计。
第七章 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须按本办法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未经建设单位批准且履行相关手续而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均视为无效,并由该行为主体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条 预算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变更,变更方案及其预算经建设单位办公会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预算为2万元以上(含2万元)、3万元以下的变更,变更方案及其预算经建设单位办公会审核批准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预算为2万元以下的变更,变更方案及其预算经建设单位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下,办公会认为需经分管校领导签批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的,经分管校领导签批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不影响工程造价、且不影响使用安全、设备安装和使用性能的变更,或者能够节省工程造价、且不影响使用安全、设备安装和使用性能的变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现场会审的方法进行论证。当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意见一致时,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变更意见,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设计后,可实施变更。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及相应行业规定应提交相关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待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变更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事项,在审批签发前应征询审计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以上工程变更(除重大变更外)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或预算价)的10%。
第三十七条 工程变更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承担。如变更内容超出原设计单位资质范围,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通过招标或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凡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除按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审批外,还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设计工程内容资质等情况时,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的工程施工。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由提出变更的单位申请、相关单位签署意见批准后形成工程变更文件,工程变更文件应按项目连续编号,统一格式并须打印、手写无效。工程变更文件按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纳入工程管理档案。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再次进行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肢解工程规避审批。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如未按照工程变更文件施工而造成工程安全、质量、投资、工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因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可要求过失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施工单位工作失误造成的基本建设工程变更,若对建设单位造成工期拖延或经济损失等负面情况,应按照其合同相应约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