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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3月31日 11:22  点击:[]

为合理配置科研仪器设备,加强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促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与资源共享,提高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协作网暂行管理办法》(教科技[2002]0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各级各类专项经费购置的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坚持开放性原则。科研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和科研项目,面向人才培养,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保证完成本校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对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坚持优先性原则。科研仪器设备优先满足国家级和省级科研平台、重点学科和科研项目研究需要,在学生创作毕业论文(设计)及学科专业大赛期间,优先满足创新人才培养需要。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

第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计划进行,学校定于每年3月初统一汇总、审核科研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9月初受理本年度补充采购计划。

第五条  各学院填报“阜阳师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及汇总表, 大中型科研仪器设备(5万元以上)购置需组织专家对购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其他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须说明该仪器设备的主要用途。科研处根据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和总量控制,经学校分管校长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的整体规划与优化配置,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的具体业务管理。

第七条  科研处主要职责:制定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预算年度购置经费和运行经费;统筹年度购置计划与经费使用;实施科研仪器设备运行检查与效能评估。

第八条  各学院主要职责: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制定和落实各类科研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论证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本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的年度采购计划;制定各类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收费标准;聘用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查与评估。

第九条  大中型科研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对于大中型科研仪器设备,由所在学院聘任一名兼职仪器专家和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使用、维护和报修等工作。单价超过80万元的科学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大中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实行预约制。各学院设专人管理预约登记,校内外用户均需提前两周向仪器所在学院提交“阜阳师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经批准后按时使用。

第十一条  用户须严格遵守科研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大中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原则上应由专业实验人员进行操作,按规程检查仪器设备运行状况,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履行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校外用户使用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须交仪器设备运行成本费与服务费,校内用户必须缴纳仪器设备运行成本费,校内用户的收费办法另行规定。校财务处统一收取仪器设备的服务费与运行成本费,其中30%由学校统筹使用,70%由科研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或接受有偿服务项目。凡私自接受测试(加工)任务或收取测试(加工)费用的,除追缴私自收取的费用外,并进行校内通报,情节严重者由学校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度为大中型科研仪器设备预算一定的运行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行及维护。

 

第四章 检查与维修

第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由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由各学院报送实验(网络)管理中心组织维修。

第十六条  凡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应进行仔细检查,及时报修。管理人员要做到一发现故障立即停机,并做详细记录,填写“阜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程序单”,及时报送实验(网络)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大中型科研仪器设备专项维修费用,由实验(网络)管理中心统筹预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  因长期使用和自然损耗而无法修复的科研仪器设备,由相关学院填写“阜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单”,及时报送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建档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效能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产出标准的大中型仪器设备实行质询制度,评议较差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其管理单位,学校限制其下一年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计划额度。对于评估良好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其管理单位,学校在其下一年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计划额度上给予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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