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各类社会培训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校继教〔2020〕10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社会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支出,充分调动广大参与单位及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学校社会服务职能,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411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9〕2号)精神,并借鉴省内高校成功经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培训项目”,是指经学校二级单位争取、以学校名义与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作,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项目经费由项目主办单位提供的培训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以下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始终秉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谋发展,以合作求共赢”的办学理念,紧贴安徽、皖北地区和阜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服务地方、反哺教学,努力建设具有阜阳师范大学特色的一流继续教育,为创建高水平师范大学、有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策相符性原则。各项支出标准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符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的明确要求。
(二)目标相关性原则。各项支出标准须以实现该项目的宗旨和目标为出发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与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
(三)经济合理性原则。各项支出标准应结合本省、本地域实际情况,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合理。
(四)应编尽编性原则。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全面贯彻落实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的财经政策要求,确保收支平衡,提高经费预算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以下九类: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学校无形资产收益,是指因使用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之资产的费用,主要包括学校的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学校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以及其它学校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五)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六)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七)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八)培训设计及管理费,是指为设计、组织和管理项目实施而产生的各类费用。
(九)其他费用,是指人身意外保险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二)(六)(七)(九)类费用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据实结算。
(三)(四)类费用由学校分别按照实际到账经费的20%、20%提取。
(五)类费用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41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9〕2号)精神,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类费用按实际到账经费的10%划拨项目具体承办单位,用于支付培训方案研制费、班主任和其他辅助管理人员费,以及项目总结、绩效考核评估等费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支出审批,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条 项目经费“谁使用、谁负责”。项目承办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检查和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总结验收的各项材料,完成项目经费效益分析。
第八条 学校各类社会培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师范学院各类社会培训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继教〔2017〕8号)同时废止。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