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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02月25日 16:3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计算机软件项目开发管理流程,依据《GB8566-88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师范大学软件开发管理、二次开发管理等工作;软件开发方式包括外包开发和本单位自行开发。

第四条 对于外包开发项目,合作方为软件或服务供应商;对于自行开发项目,合作方为本单位软件开发团队。

第二章   

第五条 业务部门负责需求的提出,参与需求规格说明书业务部分的制定,参与需求审核及演示版审核,负责用户测试的业务部分,配合安装部署试运行和产品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受理业务部门的需求,主持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演示版的审核,配合验收,负责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整体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合作方负责软件开发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代码编制、测试、安装部署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软件开发流程管理

第八条 业务部门提出的软件需求具体包括:时间要求、功能要求、权限控制、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等。

第九条 信息化中心受理需求后,确定软件开发方式,制定任务计划。

第十条 合作方在接到开发任务后,与信息化中心、业务部门共同进行需求分析。

第十一条 信息化中心组织业务部门和合作方共同进行需求规格说明书的审核,合作方提供审核所需材料和需求规格说明书,负责技术问题的解释。业务部门应认真审核需求规格说明书所描述的内容是否符合业务和管理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则重新进行需求分析,直到审核通过为止,业务部门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合作方对审核通过后的需求按软件开发标准进行概要设计。

第十三条 信息化中心组织业务部门对合作方的概要设计进行审核,包括:是否符合业务部门提出的业务和管理要求,是否符合软件开发标准的要求,结构是否合理。审核未通过,合作方须重新进行概要设计。

第十四条 合作方对概要设计通过后的需求进行演示版开发,完成所有界面设计、业务流程和功能规划。

第十五条 信息化中心组织业务部门和合作方共同进行演示版审核,业务部门对业务流程和功能划分进行确认,如未达到要求,重新进行演示版开发,直到审核通过为止,业务部门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演示版审核通过后,合作方进行详细设计和代码编写,并按软件开发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详细设计说明书。合作方对代码编写完的应用产品编写安装维护手册、升级安装手册、用户操作手册、测试用例报告,并进行多种方式的测试,包括:开发人员自身的测试、测试人员的测试,测试环境的测试,测试的内容不仅需要包含功能需求,也需要包含业务系统的安全需求,测试人员在测试完成后应编制测试报告,如果出现BUG或者不满足安全需求,要求填写BUG记录表,开发人员修订程序代码,直到测试完全通过。

第十七条 信息化中心配合合作方和业务部门安装部署、试运行。试运行如不符合需求,业务部门应认真填写问题反馈意见,合作方根据反馈意见须重新进行代码编写和测试,直到试运行通过。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软件开发项目进行验收,主要根据试运行用户测试结果和合同中规定的验收文档和其他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将所有记录根据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阜阳师范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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