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阜阳师范大学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保障网络信息数据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密和非涉密的数据存储介质,包括服务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的硬盘、移动硬盘、U盘、用于备份数据的磁带、CD/DVD碟片等。
第三条 参照制造商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数据存储介质,避免暴露于强电磁场、过热或过冷的环境。
第四条 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需根据存储信息数据的类型和保密要求,采取不同保管方式。
第五条 所有的移动存储介质都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和编号管理,若需借于他人使用,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进行详细登记,以便随时确认移动存储介质的存放位置和责任人等信息。
第七条 在校外网计算机上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涉密网中使用,严禁在校外网计算机上使用存有涉密信息的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杜绝发生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混用)的现象。
第八条 禁止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复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软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保存色情、政治敏感等非法资料。
第十条 必须对存有敏感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一条 在非办公场合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时,注意对敏感数据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备份的数据存储介质必须存放于安全区域,不可将数据存储介质放置于桌面等暴露的地方。
第十三条 电脑送修时,需将存储信息的硬盘或其他可移动存储介质取出,避免信息泄密。
第十四条 硬盘或移动存储介质送修时,如涉及敏感信息,须派专人送修。
第十五条 硬盘或其他移动存储介质报废时,须进行物理破坏处理,防止信息泄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阜阳师范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