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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1年02月25日 11:3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安徽省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独立设置审计处作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评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处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学校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七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统筹整合学校内部专业资源、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方针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内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拟定审计重点任务,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校长审核并经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明确审计目的和范围,确定审计任务,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前,应提前 3 日向被审单位送达书面审计通知,特殊审计项目可以不提前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认真执行规范审计程序、运用适当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就审计报告内容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书面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被审计对象反馈的意见,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如无不当之处,须坚持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对象)书面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报校长同意后下达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学校内管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建立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等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党委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院字〔2000〕23 号)、《阜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程》(院字〔2000〕24 号)同时废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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