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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8年10月24日 09:45  点击:[]

 

阜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为加强学籍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办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硕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含及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重修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学分,重修课程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课原则上应随下一年级听课。

第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缺考皆以旷考论处。

第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毕业前无法安排重修的,可通过自修重考一次。

第三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如因导师出国和进修学习(1年以上)、正式调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导师的,可允许转导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可允许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程序

    (一)研究生申请转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二)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由本人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双方导师同意,拟转入的专业考核合格,相关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三)阜阳师范学院研究生申请转入其他高校学习,或其他高校研究生申请转入阜阳师范学院学习的,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学位类型不一致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四)研究生二年级以上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十五条 个别学业优秀的研究生,若提前通过了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学分累计达到要求,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通过论文答辩后,准予提前毕业。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在提前毕业时间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阜阳师范学院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按三年学制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按二年学制制定,一般不得随意变动。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学习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由导师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处审查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学年。延长学习期间学校不发给奖助学金。研究生延长修业年限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其间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学年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患病经医院确定,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二)休学研究生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三)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研究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四)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休学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在学期间应征入伍的研究生,其学籍保留工作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文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研究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合格,方可复学。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四)研究生复学时,缴费按复学就读年级的专业标准缴纳。

第六章 退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且无法延长休学期限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因各种原因,学校认为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备案。

退学的研究生,到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和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安徽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培养协议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1491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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