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为规范学术行为,做好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道德管理工作,现将《阜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及指导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大学
2020年4月30日
阜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及指导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切实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阜阳师范大学攻读学位的所有研究生以及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要求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第四条 严格履行学术道德规范,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行为,反对粗制滥造现象,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成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第六条 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已,自觉遵守学术规范,自觉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三章 科研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第八条 凡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第九条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署名“阜阳师范大学”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投寄稿(论文或科研成果的书面和电子版本等多种形式的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签字授权。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按照《阜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编写基本要求》撰写,“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中研究生和导师均需本人签字,参考文献和引文内容必须符合参考文献和引文规范。
第十二条 对本校研究生、导师及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报。未经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实的,不得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第四章 学术不端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视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与研究工作或未参加创作而在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以及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
(八)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九)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研究生,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以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将根据《阜阳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后若发现其学位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经查证核实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依法撤消所授予的相应学位。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学术行为承担一定的指导责任,应对研究生的论文进行严格审查。如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或其本人违反学术道德、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将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阜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阜阳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受理所有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问题的举报。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异议,研究生处向学术委员会或专门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