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监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将《阜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根据实际,认真执行。
阜阳师范大学
2020年4月30日
阜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精神,强化研究生和指导教师质量意识,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督,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科水平评估等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等重要依据。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分为国家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省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抽检评议要素包括选题与综述、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等方面。
第四条 省级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为5%左右。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以随机抽检为主、重点抽检为辅的方式进行。
被抽检的硕士论文,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五条 安徽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撰写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报告,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教育厅以适当方式公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并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处)以适当方式公布省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包括论文作者、指导教师、所属学科、专家评议意见等。各学院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七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处理
1.若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停止其相应的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若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2年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1年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停止其相应的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若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3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2年内出现3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停止其相应学科的研究生招生资格及导师资格,3年后按首次申请条件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2.凡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扣减指导该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同时,在学校组织的硕士生导师年度或专项考核工作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3.人事关系不在阜阳师范大学的导师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若在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取消其在阜阳师范大学各培养单位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八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的培养学院或相关学位授权点的处理
1.每个一级学位授权点或培养学院若连续2年均出现或2年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将对院长、分管院长或学位点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责成改进。如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质量,学校将对该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点。
2.对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的一级学位授权点或培养学院,按不合格论文篇数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招生指标。
第九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生(作者)的处理
1.限期整改。对于不属于“撤销学位”范围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特殊情况,学校可暂时收回学位证,由培养单位或所在学科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进行匿名再评审。论文作者须在半年内根据评阅专家意见,重新完善学位论文、重新答辩。答辩通过则保留学位,发还学位证;否则撤销其学位。
2.撤销学位。“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者,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阜阳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校政〔2017〕53号)、《阜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及指导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校研〔2020〕9号)、《阜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研〔2016〕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学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