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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8年10月24日 09:52  点击:[]



阜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术型硕士和专业硕士学位申请者。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相应的学位申请,并授予所在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二章   课程学习要求

第三条  我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3.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至少获得36学分,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23学分,选修课程不少于7学分,实践环节不少于6学分。

第四条  我校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技术工作的能力;

2.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3.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至少获得40学分,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20学分,选修课程不少于13学分,实践课程不少于7学分。

第三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总体要求

1.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基本观点、结论要有创新性,研究方法要有先进性,应对社会发展或本门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并能利用相关学科的思想或方法、技术和技能解决本选题的难点问题。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所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应当立论严谨、推理有据、层次分明、文字简练、材料翔实、数据可靠、叙述清楚、结论明确。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学术型硕士用于论文研究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专业学位硕士用于论文研究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结构和形式要求

1.学位论文一般由封面标题、英文内封、题名页、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书、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致谢等组成。其中,论文正文字数文史类不少于3万字,理工类不少于2.5万字,论文摘要800字左右,并写出相应的外文摘要。

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参考上述要求,提出本学科、专业的具体学术标准和要求。

2.学位论文结构、体例和打印符合阜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3.学位申请者提交论文需通过有关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测试 (文字复制比不超过20%)。具体标准和流程按照阜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答辩前3个月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1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各学院按要求将论文统一送交研究生处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准备匿名评审。

第八条  论文答辩1个月内,研究生处组织聘请23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评阅人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学位论文评审。论文评阅人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审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单篇论文应在15日内评完毕

第十条  论文评审需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阅人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如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阅人的评审结论为“不通过”,可以进行为期6个月的学位论文修改,对修改后的论文重新评审。逾期未完成学位论文修改或重审论文仍不通过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者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资格审核(课程审核、学位论文查重等相关审查),方可由学院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名或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校外专家。成员名单经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指导教师不得兼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但要列席答辩会。鼓励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主任。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全程参加答辩会,并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答辩委员会秘书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和教师参加,答辩人的指导老师应列席答辩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十五条  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

2.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会委员质询、提问,答辩人回答;

4.辩委员会休会。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对论文答辩情况、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决议;

5.复会。答辩委员会主任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并在决议书签字。

第十六条  答辩会决议以不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与会委员的赞成,方可通过。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无误后,报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1.论文答辩通过,但需作少量修改的,申请者须在20日内完成修改,并经导师审查认定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上报论文。

2.论文答辩通过,但学位论文需作较大补充修改和完善的,申请者可在13个月期间内完成修改,并经指导教师、分会审查认定后,方可申请学位,提交学位论文。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6个月期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六章  提交材料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应在学位论文答辩会结束后一周内,递交以下材料供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书(一式两份);

2.《阜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一式两份);

3.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包括中英文论文摘要;

4.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和会议记录;

5.发表论文复印件、或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调研报告采纳证明;

6.《阜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习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

7.《阜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8.《阜阳师范学院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由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修满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3.无学术不端和论文作假行为;

4.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5.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或毕业前,科研成果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

(1)本人为第一作者在三类及以上学术期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

(2)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三类学术期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

(3)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二类及以上学术期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

(4)申请并公开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1项;

(5)人文社科类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撰写1篇调研报告或咨询报告并被省级机构或省各厅局级机构、地市级党政机构采纳。采纳证明或使用证明以落款单位盖章为确认依据。

以上科研成果的单位必须以阜阳师范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此条不作要求。

6.未超出学习年限;

7.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七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研究生处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情况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在校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抽检“不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的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程序、决议或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在1周内向学校或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述材料。硕士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位:

1.反对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行为严重;

2.在校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仍无明显悔改表现;

3.有一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

4.在科研成果、学位论文中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处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及省政府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及省政府学位办公室报送相关学位授予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阜阳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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