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沟通与合作,协作处理信息安全问题,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信息安全协作及信息沟通的管理,各岗位负责信息沟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信息安全工作记录和报告应及时归档。
第四条 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总结当月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布置下月的信息安全工作。会议由信息化中心负责组织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条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寻求监管机构的协助:
1. 发生重大的信息安全事故;
2. 发生针对计算机系统的犯罪案件;
3. 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形;
4. 其他需要沟通的情况。
第六条 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检查,与兄弟单位、电信公司、供应商、业界专家、专业的安全公司、安全组织等建立有效联系。
第七条 必要时聘请信息安全专家作为安全顾问,解答有关信息安全问题。
第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