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理事会组成、职责、职权参见基金会章程。
第四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四)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第五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理事应当遵守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或本基金会发言;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理事本人两次无故不参与理事会、经提醒后仍不参与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身份;
(四)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六)理事应当支持秘书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七)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