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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06 09:37:51 来源: 浏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项目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国内外捐赠者向阜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货币或实物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阜阳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及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物资数量、捐赠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四条 根据项目性质,捐赠项目分为以下10种类型。

(一)学生培养项目,主要用于奖励优秀的在校学生;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大病救助等。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主要用于扶持在校生和校友依托所学专业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知识应用能力和形成的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开展科技创新或创办企业(包括创办电子商务类、信息技术及高端制造业类、文化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等)

(三)人才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奖励优秀的在岗教师,资助贫困教职工,资助学校开展师资培训、人才引进、国际交流等。

(四)学校发展类:由学校自主决定募集资金发展方向,支持阜阳师范大学建设和发展所设立的项目。

(五)院系发展类:根据学校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专业兴院等院系建设和发展所设立的项目。

(六)学科发展项目,主要用于奖励科研突出的在岗教职工,资助实验室仪器设备购购置、科研成果转化、科研论文与学术专著发表及公开出版等。

(七)基础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体育(艺术)场馆等除职工宿舍外所有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纪念景观、广场、道路、树林、湖泊、绿地的建造和维护,以及信息设施的购建和维护等。

(八)校园活动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体育文化活动、各项赛事等,支持大学生校园文化建设等。

(九)社会公益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校对外开展的社区公益服务、社区医疗服务以及其他志愿服务等。

(十)其他项目,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捐赠人意愿,使用社会捐赠的非限定性资金,自主开展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五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是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处综合协调、实施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捐赠协议和本办法的规定,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根据项目性质,对每个捐赠项目单独立项,并对捐赠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捐赠实物单独建账,做到账实相符。

(二)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始终保持与捐赠者和具体实施部门的联系,以保障捐赠财物的有效落实,并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三)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本着“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处理原则妥善解决。

(四)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者汇报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对已经圆满完成的捐赠项目,及时整理好有关资料并交付秘书处有关人员存档保管。

第七条 捐赠者有权对其捐赠财物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和监督,基金会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馈。

第八条 基金会应自觉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捐赠项目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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