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登 记、存档等工作。
第二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借阅、交接制度。
第三条 实验室要有防火、防潮、防蛀措施,防止工作档案被破坏。
第四条 本实验室重点保护的档案包括以下几类:
1、科研活动原始记录的全部资料,包括各类数据、照片和实验操作流程。
2、实验室订购的各类图书和专业杂志。
3、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所附软件光盘),开机使用记录资料,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等原始记录。
4、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以及本实验室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5、实验室人员档案。包括历届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业分工、考核、奖惩、培训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