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化学品暂存库管理办法》(实验实训〔2023〕7号)

      2023-07-10     

第一条 为规范化学品暂存库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存储通则》《阜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阜阳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品暂存库(以下简称“暂存库”)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和主要危险源之一。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主要承担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各类检查,跟进隐患整改进度。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承担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做好人员培训、库房管理、隐患排查与整改、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 学院安排专人管理暂存库,科学合理安排人员值班。管理员应具备化学专业背景,熟悉化学品管理基础知识和能力,参加全国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培训。

第四条 化学品出入库实行电子版和纸质版双台账,管理员须如实规范记录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物一致,并接受各级检查。化学品出库流程为:教师预约申请→管理员配备→登记台账→教师领用。

第五条 化学品存放按相对集中原则,根据危险性质及防护要求分类存储,禁忌物料不得混放。库房各区域标识要清晰准确,存放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序放置。

第六条 管制类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品等)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

第七条 暂存库需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八条 暂存库区域严禁烟火,库房需定期通风换气,保持合适的温湿度。管理人员进入库房时,根据需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其他人员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库房。

第九条 学院须定期对暂存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条 学院需科学制定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演练。

第十一条 暂存库若发生安全事故,学校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