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2021-05-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确保采购质量达到学校资金投入的预期目标,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61)、《阜阳师范大学采购办法》(校国资202010)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采购过程的关键环节,是对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等进行。上级部门对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项目单位应确保采购合同中有关履约验收的约定与本规定保持一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国资处根据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对验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财务处、审计处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包括验收专家的抽取、验收工作的组织、验收报告的形成等;

(二)对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

(三)整理归档验收材料,1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将验收材料报国资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验收专家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成立3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专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涉及专业技术知识的,应有至少2名相关技术专家参与。其中,参与采购评审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科研仪器设备除外)。验收专家小组应以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等为验收依据,根据验收结果填写阜阳师范大学验收报告。

第七条 验收专家由项目单位从校内专家库内根据项目性质确定。校内验收专家原则上应为副高以上职称,基建维修类项目原则上应为中级以上职称,或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校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校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验收。

第八条 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验收

项目单位与供应商当面清点货物及附件,并在货物(服务)清单表上签字确认。清点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货物主件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等;货物主件、附件的数量以及型号、规格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货物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进口设备的报关清单等。

(二)安装调试及培训

安装调试在清点验收合格后实施;安装调试工作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技术协议等进行指标测试、系统试运行等,形成完整的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项目单位全程参与并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对需要技术培训的设备(服务),供应商应对项目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形成现场培训情况记录。

(三)技术质量验收

技术质量验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完毕、培训工作结束且设备进行了必要的试运行后,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地检测,具体要求: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技术协议及产品出厂的主要技术指标,审查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调试报告(计量、检测设备须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逐项验收设备(服务)的各项功能。

第十条 基建维修工程类采购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建工程类采购项目验收根据基建处《阜阳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二)维修、修缮工程类采购项目验收应根据后勤服务集团《阜阳师范大学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专家小组应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明确验收意见。验收合格项目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库及支付手续。

第五章  验收期限、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内组织验收。如不能按时验收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

(一)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项目单位应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重新供货(合同履约时间不延长)。

(二) 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外观破损,项目单位应做好清点记录,并要求供应商及时补充。

(三)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一般应予退货。

第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项目,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一)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验收单位组织第二次验收:

(二)第二次验收。验收专家一般不变,验收标准不变,验收程序参照第一次验收,验收小组重点就“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令整改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出具报告。

(三) 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章 验收责任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小组成员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生把关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结果等行为的,报请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校内有关验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202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阜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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