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2-01    


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国资〔2023〕2号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231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大学

                           2023114


阜阳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升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任务,一般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及与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实行预算管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和学校研究同意的采购预算是实施采购的依据,未落实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四条 学校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实行政府采购与学校自行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以外的项目实行学校自行采购,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采分离、分级采购”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采购及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采购和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负责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校采购工作内控制度及相关政策;

(三)审议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四)研究学校采购活动中的重大投诉、举报问题;

(五)审议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国资处负责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核年度采购计划,依法依规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四)组织实施学校政府采购和统一采购项目;

(五)监督指导学校二级单位自主采购活动;

(六)建设和管理学校综合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库;

(七)复审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购文件;

(八)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投诉等事项;

(九)统筹学校采购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推进学校采购信息化建设;

(十一)根据学校授权,审核10万元以上采购合同;

(十二)依据有关规定,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采购事项。

(十三)协调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负责进口产品报批(备案)、办税等事宜;

(十四)配合财务处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调剂。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

(一)负责年度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申报与调剂;

(二)负责采购项目资金管理、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三)负责收取采购活动中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

(四)配合国资处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条 学校采购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建筑(构筑)物的修缮、装修和改造类;信息化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所需硬件、软件(维护)类;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类;基本建设处负责基建工程类。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统筹管理本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项目的申报;

(二)负责业务归口管理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以及本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申报、经费落实等;

(三)负责本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四)负责审核本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项目的采购合同;

(五)督促本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项目履约验收及支付。

业务归口管理范围外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负责相关职责。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与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不一致的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拟采购内容、用途等承担相应审核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学校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提出采购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必要性等;

(二)编制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论证;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自主采购项目,做好相关采购档案的建设与管理;

(四)及时签订采购合同,督促供应商履约,组织项目验收,完成项目支付;

(五)做好采购过程中询问、质疑回复,协助处理采购项目投诉、举报等相关问题;

(六)设立专兼职采购(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采购政策解答、采购申报、资产登记入库等工作;

(七)保证采购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项目,还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申报采购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等材料)、采购意向公开表、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说明等;

(二)参与采购过程,包括:抽取采购代理机构、审核确认采购文件、委派符合条件的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等。

第十二条 涉及多个二级单位的采购项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内容实际确定项目单位。

第三章 需求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

第十四条 属于以下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论证:(一)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二)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三)学校认为确有必要开展需求论证的其他项目。上述范围之外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开展需求论证。

需求论证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论证的主要方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等。具体方式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本着有利于实施的原则灵活选用。论证内容主要包括:需求是否科学合理,采购内容是否完整、描述是否准确、标准是否规范,政府采购政策是否体现等。

需求论证征集的意见应经项目单位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确认,未予采纳的论证意见应在会商记录(纪要)中说明原因或理由。预算10万元以上(不含网上商城)未开展需求论证的项目,采购需求应经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审议确定,涉及专业知识的,应邀请至少一名专家参与审议,审议内容与需求论证内容相同。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遵循合理性、明确性、竞争性、厉行节约性、政策导向性等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采购与项目无关的货物、服务、工程。

采购需求包括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对指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采购风险控制审查工作机制。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必须进行风险控制审查,风险控制审查包括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审查组成员单位包括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和有关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等机构。风险控制审查可邀请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但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风险控制审查由国资处组织实施,程序和方式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前置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报年度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项目单位应在预算申报前应进行必要的需求调查,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

第十八条 学校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项目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在年度预算申报时应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且应做到“应编尽编,编全编细”。

(一)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范围的(不论预算金额大小),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在预算申报时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二)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原则上不予超标配置(科研用途除外)。

(三)预算10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采购项目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立项论证(备案)程序,并纳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需求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十九条 学校年度采购计划项目,以及年中临时增加预算10万元以上项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项目、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均需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一)预算申报时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经财务处审核资金安排,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用途,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立项论证(备案)情况,国资处依法依规规范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采购及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立项。

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同意立项的年度采购计划项目,可直接进入采购程序。其中,预算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在采购前到国资处办理备案,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预算申报时未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但确需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在落实预算资金后,按以下情形办理:预算2万以上、10万以下采购项目应经项目单位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立项。预算1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应经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项目应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立项。立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三)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但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采购项目,如学生教材、军训服装(校服)采购,以及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应履行立项审批程序。项目单位应将立项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四)学校采购鼓励采购国产设备,确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必须采购进口设备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采购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需求调查、进口设备的采购论证、报批或备案等工作。

第五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学校自行采购包括学校统一采购和二级单位自主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其中,备注为“网上商城”的通过“徽采云电子卖场”实施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实行政府分散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用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涉密采购项目按照或参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以外项目实行学校自行采购。其中,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但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上项目,以及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采购,其他项目实行二级单位自主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由国资处组织实施,相关项目单位配合。二级单位自主采购由二级单位自主组织实施,国资处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一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上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一般应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从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特殊情况可以从库外自主择优选择,但项目单位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国资处备案。

第六章 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五 政府采购采购方式与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

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由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合理确定,国资处对项目单位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符合性审查。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项目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变更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单位应组织非我校3名及以上单数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审议通过后行文报主管部门审批。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下项目在公开采购流标后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填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原因,经国资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六条 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可参照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和程序。采购方式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公开采购流标后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参照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执行。

预算10万元以上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应在学校主页或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采购。

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可采用以下方式采购:

(一)直接采购。预算2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实行直接采购,直接采购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

1.线上直采:货物类一般采用线上直采,线上直采一般应从正规网络销售平台采购,包括:徽采云电子卖场、京东商城、淘宝网(含天猫)、当当网、苏宁易购等。

2.线下直采: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可采用线下直采。货物类满足以下情形可采用线下直采:(1)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下;(2)线上无法购买到,或线上采购价格明显高于线下;(3)采购需求特殊,线上采购无法满足;(4)其他特殊情况。线下直接采购报账时应在财务管理系统内备注线下直接采购原因。

(二)询比采购。询比采购是指公开征集或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由供应商对采购需求进行响应,询比小组按照规定的成交标准进行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适用于以下项目:预算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上学校同意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询比采购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询比小组。询比小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建,应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涉及专业知识的应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的专家,专家一般从校内综合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

2.确定询比供应商。询比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比邀请让其响应。询比供应商可以由询比小组在询比采购实施时现场确定,也可以通过发布公告方式公开征集。

以下情形可以确定两家符合条件供应商开展询比:(1)采购需求特殊,潜在供应商较少;(2)公开征集两次以上均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且采购需求无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询比小组应在询比采购记录中详细说明确定两家供应商的原因。

3.确定成交供应商。询比小组按照规定的成交标准进行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比采购一般按照有效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以及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等项目可以采用综合性价比最高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价采购。竞价采购是指通过“徽采云电子卖场”发布竞价公告,供应商在线响应并报价,系统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价格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价采购分为竞价(单品牌竞价)和反向竞价(多品牌竞价)两种形式。竞价采购适用于预算50万元以下非标注为网上商城采购的单一品类货物。竞价采购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竞价商品。项目单位自主确定竞价商品(电子卖场自主选择),填写“徽采云电子卖场采购确认单”,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国资处;

2.发布竞价公告。国资处根据“徽采云电子卖场采购确认单”创建竞价单,按照电子卖场规则发布竞价公告;

3.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价结束,参与报价供应商数量满足要求(最低三家),系统按最低报价供应商自动成交,并发布竞价结果公示。

竞价采购形式由项目单位根据采购内容自主确定,项目单位对竞价商品选择和竞价形式确定的合理性负责。预算10万元以上的“徽采云电子卖场采购确认单”应经项目单位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确定。集体会商纪要(记录)随采购确认单一并提交。

项目单位须严格遵守“徽采云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及时办理验收、支付等工作,验收单、支付凭证等材料须在相关工作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国资处上传监管系统。因验收、支付以及相关材料提交不及时违反交易规则被系统预警的项目单位,学校将予以通报,并暂停其使用“电子卖场”采购权限。

(四)商谈采购。商谈采购是指组建商谈小组与特定供应商就采购需求直接进行商谈,商定合理价格的采购方式。

商谈采购适用于以下项目:电力、供水、天然气等的建设、安装、维修,以及学术专著出版等特殊采购项目;公开征集两次以上均只有一家供应商响应,且采购需求无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的询比采购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下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上学校同意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商谈采购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商谈小组:商谈小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建,应为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涉及专业知识的应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的专家,专家一般从校内综合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

询比采购转为商谈采购的项目,原询比小组直接转为商谈小组,成员一般不变。

2.商谈:商谈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需求直接进行商谈,商定合理价格,并做好商谈记录。商谈记录应包括:商谈时间、地点,商谈过程、结果等。

(五)打印、复印等零星文印服务可以委托公开招租的校内文印经营户实施,文印服务价格标准由学校通过市场调研方式确定,确定的价格标准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项目单位需以不高于标准价作为结算依据,标准价格清单之外的不得高于市场一般价。

(六)学校使用校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资金提供方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中对采购有特殊约定的,可以适用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

第七章 科研采购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称“科研采购”,是指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科研用途的各类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用具、实验耗材和相关服务、工程等的行为。既用于教学也用于科研的,可纳入科研采购范畴。

第二十八条 使用学校安排资金进行的科研采购,需在年度预算编制时申报年度采购计划,立项审批等事项参照第十九条第(一)项执行。立项审批通过,按照以下情形实施采购:

(一)预算在限额标准上的项目实行政府分散采购,由国资处按照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专家可由项目单位自行推荐。

(二)预算10万元以上、不满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二级单位自主采购,一般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前应到国资处备案。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执行采购。

(三)预算10万元以下项目直接采购。直接采购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执行。

第二十九条 预算编制时未申报年度采购计划,但确需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在落实预算资金后,填写科研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履行立项审批程序,立项审批参照第十九条第(二)项执行。立项审批通过后,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执行采购。

第三十条 科研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需履行立项审批程序。立项审批前,项目单位(领用人)应确认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科研用途,且采购需求合理,采购预算充足;

(二)原则上领用人(需为课题组成员,且为本校教职工)名下无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同类科研设备。

科研用途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一般应存放校内,除原领用人离职、退休外,不得办理领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科研紧急采购。因受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按照常规采购程序将严重影响科研进展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实施紧急采购。科研紧急采购在立项审批通过后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执行直接采购。

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审批前应组织相应领域专家对实施紧急采购的原因进行论证,论证意见随附科研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表后。论证报告格式不限,但应包括:实施紧急采购的原因、采购内容、专家论证结论、专家签名、论证时间等。

第八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成交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与中标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进度安排,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履约保证金,验收、交付标准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涉及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公开采购意向和采购文件中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且达到原合同设定续签标准的可以续签合同,但总服务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金额1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项目单位在送审前应进行必要的自查,合同自查的依据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自查表附合同审批表后报国资处,作为合同审签的依据之一。

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预算资金可以保障,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补充额与原合同额之和不得超过原预算额。政府采购项目的补充合同应在签订后一个工作日报送国资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要求供应商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数额、缴纳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学校统一采购合同提交国资处备案。其他采购合同由项目单位自行留存妥善保管。

国资处应在合同签订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上传至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管系统备案。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未签订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因项目单位原因导致的,项目单位应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签订合同。

(二)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项目单位一般应在提交供应商书面情况说明后方可继续签订合同。

(三)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未签订合同的,国资处应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督促、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履行的,经项目单位与供应商书面协商达成一致后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合同无故履约延期或无法履约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属于“三重一大”事项采购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解除等,项目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终止或解除等。

采购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等程序按照《阜阳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履约验收与支付

第四十条 履约验收是采购合同全面履行的关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阜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与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合同涉及到多个单位的,由资产使用单位分别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 基建工程类项目验收按照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维修、修缮类工程类项目验收按照学校维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工程类项目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组建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成员一般从学校综合专家库中抽取。涉及专业技术知识的,应有至少一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专家参与。项目单位参与项目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除外)。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可以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主动进行社会监督的,应当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前,向学校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可以邀请校外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应经项目单位确认。

第四十四条 履约验收应在供应商供货完成并提交书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应督促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一般由原验收小组复验,直至验收合格。

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验收未通过,或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必要时可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 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入库登记,并在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后根据学校财务规定及时支付。

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收到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第十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采购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其中,政府采购信息应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信息公开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执行。学校自行采购信息在学校网站或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等公开。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意向、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采购文件、更正(澄清)事项、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

第四十八条 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需公开采购意向。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三十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或涉密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四十九条 学校自行采购项目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应公开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包括: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更正(澄清)事项、中标(成交)结果、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预算10万元以上)等。

第十一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统一采购项目,以及预算10万元以上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应建立采购档案。其中,政府采购项目、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购档案建设由国资处负责,其他由项目单位(科研项目为项目负责人)负责。

预算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采购资料由项目单位自行留存备查,项目单位应做好台账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并按照“一项一档、应入尽入”原则建立采购档案。采购档案应能完整、准确体现采购过程。

采购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采购档案实行集中管理。预算10万元以上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已完成)采购档案应在当年1231日前移交国资处。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需加强采购档案的建设与管理,需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柜保管,确保采购相关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学校自行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十四条 学校采购档案实行借阅(查阅)审批管理。借阅(查阅)需填写《阜阳师范大学采购档案借阅(查阅)申请表》。借阅(查阅)人不得随意复印、拍照,或对外传播采购档案内容。档案管理单位应做好借阅(查阅)登记。

巡视、审计工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调查等需要调阅采购档案的,可不履行审批程序,但档案管理单位应做好登记。

第十二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异议)与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执行。询问、质疑(异议)与投诉处理的职责划分、流程如下:

(一)国资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询问、质疑函的接收,项目单位负责询问、质疑的答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授权范围内接收供应商质疑并作出答复。投诉事项由国资处统筹处理,项目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等配合。

(二)询问、质疑答复处理流程:1.国资处(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询问、质疑函;2.项目单位内部会商确定询问、质疑答复内容;3.法律顾问、国资处复核询问、答复内容;4.国资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询问、质疑答复。

第五十六条 学校自行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的时限、方式、条件、结果处理等参照《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执行。询问、质疑与投诉处理的职责划分、流程如下:

(一)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询问、质疑函的接收、答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授权范围内接收供应商质疑并作出答复。

(二)询问、质疑答复处理流程:1.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询问、质疑函;2.项目单位内部会商确定询问、质疑答复内容;3.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询问、质疑答复。

(三)投诉事项由国资处统筹处理,项目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等配合。

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采购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申请、谁负责,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守采购工作纪律。

第五十八条 国资处、审计处、财务处、科研处、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学校各项采购活动进行业务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全过程接受审计监督与纪检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投标人(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一般为申报采购的二级单位,科研采购项目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是指“业务分管校领导”,学院是指“项目使用经费分管校领导”,教科研项目是指“教科研经费分管校领导”。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中所列办公设备家具。

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实物量标准按照学院行政办公实有人数核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采购”是指非可预见的或者非因拖延等导致的,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项目。确定“紧急采购”及其采购方式等应经学校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学校同意”是指非“三重一大”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三重一大”项目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大学采购办法》(校国资〔202010号)文件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或变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采购及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阜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

2.阜阳师范大学科研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

3.阜阳师范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采购申请表

4.阜阳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备案表

5.阜阳师范大学询比采购记录表

6.阜阳师范大学商谈采购记录表

7.阜阳师范大学徽采云电子卖场采购确认单

8.阜阳师范大学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9.阜阳师范大学采购档案借阅(查阅)申请表




阜阳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30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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