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移交的条件:工程竣工须具备水通、电通、路通及下水系统接通时方可办理验收及房屋移交手续。
二、参与工程移交的部门:基建处、后勤与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及相关使用管理单位。
三、移交手续:
1、水、电、土建、下水系统均进行逐项的检查移交,其中电需要每一个灯头、插座、开关、表箱进行检查,上、下水部分需对每一个龙头、阀门、地漏、洁具、水表等进行检查,土建需对每一个门窗及天棚、地坪、墙面进行检查,并办理书面的移交签字手续。
2、凡检查中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由基建处负责责成原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之内进行整修,整修完毕后仍需经相关部门复检,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后,方可办理书面的签字手续。
四、房屋移交后的维修:
1、办理移交手续后,由于原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缺陷,在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之内的,仍由基建部门责成原施工单位进行返修;
2、在房屋保修期满前,基建处应组织一次原施工单位参加的回访检查,如属原施工单位应予以保修范围之内的工作,应责成原施工单位进行返修;
3、在保修期内,凡不属于保修范围之内或不属于施工单位原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房屋缺陷,一般不再由原施工单位进行保修;
4、超过保修期以后,日常的维修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5、凡有争议的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基建中的其它附属工程,如绿化、景观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08年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