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结果公开及运用暂行办法

 审计处      2015-01-19      

阜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结果公开及运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结果公开及运用工作,增强内部审计透明度,促进审计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经济与管理活动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本校一定范围对内部审计事项和审计结果进行公布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活动。

第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公开及运用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结果公开、突出重点;

(三)以审促改、审用结合;

(四)依法依规、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六条 学校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一)通过印发《审计结果公告》公开;

(二)通过学校电子政务系统发布;

(三)通过会议公布;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七条 下列内部审计结果应当公开:

(一) 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二)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 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四)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结果;

(五) 其他应该公开的审计结果。

第八条 公开内部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 审计意见及建议;

(四)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 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九条 在公开内部审计结果时,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 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 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时,告知被审计单位(个人)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第十一条 公开审计结果审批程序: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果公开,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核,

报经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学校党委会议批准同意;

(二)学校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须经审计处审核,报经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意;

(三)向省教育厅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向省教育厅说明,省教育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开。

第三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报告。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以及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过程中,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由审计处发出通知书,提请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要求自查自纠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试行审后谈话制度。由审计处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对已审计的单位或个人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审后谈话。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凡是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评优评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报告,经检查发现亦未落实内部审计意见整改要求,又未提交任何书面说明的,由审计处报请学校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泄露国家、学校秘密,拒绝整改落实工作的行为,学校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开与运用形成的有关材料,审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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