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工作

 审计处      2015-01-27      

安徽将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工作

近日,安徽省审计厅、省编办制定出台了《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在开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时,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实现审计监督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紧密衔接。

《意见》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一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或限额设立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撤并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以及在项目经费中安排自行设立机构经费等问题;二是否存在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事项,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混用、挤占、挪用编制事项;三是否存在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事项;四是否存在超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聘用人员,在项目经费中安排超编人员经费事项;五是否存在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事项;六是否存在为经费自理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或批复基本支出预算,虚报冒领财政资金问题,未按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申报或批复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事项;七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责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领导职数配备事项;八是在编不在岗人员、已调离人员是否办理核减编制手续,被判刑或者受降级、撤职等处分人员是否仍在原单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等问题;九是否存在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事项;十是否存在其他机构编制违纪违规事项。

《意见》建立了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审计的工作机制:一是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工作方案时,应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列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等审计项目的重要审计内容。二是机构编制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审计机关告知中央及省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精神、当前的工作重点;需要审计机关对机构编制进行审计的项目,有针对性提出审计要求并提供被审计单位的机构编制信息等。三是审计机关在实施相关审计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商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派员参加。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专项督查和机构、人员编制核查时,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可以商请审计机关协助查证。四是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机构编制违纪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相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对于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未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资源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新增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的,按程序核减甚至收回机构编制资源;需要追究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典型问题要公开通报。对于审计反映出的一些共性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认真研究分析,举一反三,不断改进管理,完善制度。

《意见》要求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质量检查,从严规范审计人员行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审计的新途径、新方法,及时汇总本地区审计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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