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校政〔2018〕47号)

 陶培育      2018-10-11      

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审计整改工作

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

阜阳师范学院

2018年8月29日

阜阳师范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切实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发挥审计监督在依法治校促进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和学校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在学校审计处开展的各项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项目或相关责任单位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执行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由“阜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审计处,校党委组织部、校办、纪委办(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审计整改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通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工作方案,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实施审计整改动态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在正式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说明,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1)。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要及时向审计处报告延期原因,提交需要延期整改的书面说明。审计整改情况应归入审计工作档案。

第六条 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已完成的整改事项情况和必要证明材料;

(三)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完善情况;

(四)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

(五)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及计划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学校实施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由学校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情况说明和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报告逐一对比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和意见情况,问题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 学校实施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牵头负责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督查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形成督查报告,并适时将审计整改督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健全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加强审计处和纪委办、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实施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制度。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开通报。学校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末汇总全年的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情况后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整改责任单位或整改第一责任人对整改工作认识不到位,或在整改中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问责参照《阜阳师范学院巡视整改工作问责办法》(校党〔2016〕96号)执行。

第十二条 接受上级部门或社会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的整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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