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计处      2013-12-05      

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审计〔20121

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管理,规范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阜阳师范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经2012621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学院

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阜阳师范学院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管理,规范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计200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高校年度常规工作,目的是促进学校财经运行的合法规范,促进学校预算管理机制的有效改进,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学校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校审计处对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编制与调整、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审计,是指校审计处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决算审计在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决算报表的全面性、完整性、正确性以及资产、负债、净资产和收入、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条 预算执行审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进行。

(一)事前审计,在编制预算期间,审计处要及时了解财务管理部门的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参加学校有关预、决算工作会议,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检查,在预算下达前进行;

(二)事中审计,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在预算下达后进行,通过跟踪或调查方式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经费使用效益性。

第六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在校长或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实施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要由2名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向审计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在正式实施审计前,应向学校财务处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的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及必要的协助;

(四)审计小组成员名单。

第八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时,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算执行审计须提交的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制度等;

(二)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控制数和预算批复文件;

(三)各项收费批文、学费收费通知和记录、收入上缴的相关凭证、收入核算的相关会计资料等;

(四)申请调整预算报告及批准文件等;

(五)审计年度的会计科目表、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及有关电子数据资料等;

(六)与预算执行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决算审计须提交的资料

(一)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决算编报的通知;

(二)预算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

(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及有关电子数据资料等;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学校固定资产报表和盘点表、报废固定资产清单、银行对账单、国家审计机关对学校相关事项的审计报告等;

(五)与债权债务相关的会计记录、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六)与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组长应当了解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基本情况和背景,熟悉有关政策和制度,在此基础上制订审计计划并报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同时,审计组长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调查、询问、抽样、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0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审计组长或指定专人起草,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由审计组长定稿,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在正式提交前应当征求学校财务处意见。财务处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对财务处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连同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审计处负责人复核。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报告正式提交时,由学校审计处负责人与审计组长签名,并加盖审计处公章。审计报告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应及时提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调整和纠正。审计处应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处应按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123
通知公告更多 >>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