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审计处      2013-12-05      

阜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院字[200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完善经济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校内财经运行秩序,保障我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我院依法设立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机构,成立院审计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审计处依据国家、省及上级教育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我院规章制度,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推进各单位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财经法规和学院合法权益。
第三条 院审计处是我院独立的内审机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审监督。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一名院领导分管内审工作。审计处对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省教委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人员必须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理论和方法以及经营管理、经济法、计算机、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处处长是否需要回避由院主管领导决定;其他审计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由审计处处长决定。
第六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学院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审计人员的工作、外勤补贴,按审计署有关文件规定,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标准执行。学院对审计人员可根据其工作实绩进行奖励。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院审计处的基本职责是对我院各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上级财经法规和我院财务制度,审查各项资金收入、分配、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学院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推进我院教育事业健康、迅速发展。
第九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及校办产业负责人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基建、维修、装饰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世行贷款、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结算审计;对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实行承包经营兑现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对我院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对院财务、基建、成教、总务和校办产业及半服务半经营性的单位定期进行财务收支、资产审计;对有对外服务、办学收入业务的单位不定期进行对外服务收支情况审计;对上述重要事项实施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第七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对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学院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对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检查;,
(
)对预算内经费、专项资金和对外服务收入资金的来源、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磁带、磁盘及其他经济管理资料进行检查;
(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效果进行检查;

()对国家和学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检

()对债权、债务情况和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基建、维修和装饰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进行审查;

()对承包、租赁等项经济合同和执行结果进行审查;

()对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对外经济技术合同进行审查;

(十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与绩效进行检
(
十二)承担院领导交办、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院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主要权限:
(
)有权参加学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分配、对外投资、招投标等重大经济决策方面的会议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如实呈报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以及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
)审核凭证、报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
)有权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有权对原始书面凭据复印、复制和对实物财产进行拍照;有权对被调查人员进行笔录或录音。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并在调查笔录等证明材料上签字、盖章。
(
)有权对被贪污、盗窃、私分、挪用的公款以及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少计利润等手段而截留或拖欠学院的资金予以追回;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及有关规章制度、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向院领导提议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
)对我院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现行制度、规定不完善或不符合实际,易造成弊端的情况,有权向制度、规定制定部门提出补充、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原制定部门对合理建议应予采纳。
(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或虚假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
)对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通报表扬并建议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的单位或个人,有权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有权建议院纪检监察机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
)有权向上级内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有关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
)学院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
)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和决算的上报;
(
)校办企业、产业的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
)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
(
)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
(
)院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院领导的意见及国家审计机关要求和上级内审机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立的审计事项,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

并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时,应填写审计工

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审计终结,审计组应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

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院审计处,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依法处

理的还要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院主管领导

或有关会议审批,并在20天内批复。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

审计单位。被计单位必须执行,有关单位要协助执行。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书面提出,该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在20天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但在申请处理期间,原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仍照常执行。审计处和被审训—单位对学院所作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审机构申请复审。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情况和结果,由审计处负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后续跟踪审计。每一审计项目结束后,必须建立审计档案,移交院档案室保管。审计档案的调阅,须经审计处同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和个人,报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册、报表、合同等经济活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合同和会计资料或制造假帐的;。
(
)转移、隐匿非法所得财产的;
(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拒绝、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及证明人的。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应根据情节轻重,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
)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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