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审计处      2013-12-05      

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院党字〔200946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阜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中共阜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20091019

阜阳师范学院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院党字〔20094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等法律法规,参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皖办发〔2003〕1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计〔200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我校处级建制的(包括副处级建制)党政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和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法定代表人,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会、团委等群团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我校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期届满或因调动、转任、轮岗、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依照规定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应当负有的责任,加强资金、资产管理,促进事业健康发展,并为学校组织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依据。

第五条 学校建立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学校经济责任审计有关事项,并对审计实施前后的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处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本单位、本部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规和效益情况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处理情况和其他遗留问题。

(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效益情况。

(八)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学校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采用就地审计的方式。在接到委托审计通知书后,由学校审计处组织成立3人以上的审计组实施审计,并实行主审负责制。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对部分重点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二级独立法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经党委同意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撰写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对于重点部门的领导干部,任期超过三年或在同一岗位连任两个任期的,一般要在任期内安排一次或一次以上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其他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中止任期或因其他原因离任时,在其离任前一个月或离任后两个月内,原则上应安排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人和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

(二)审计内容。

(三)审计组成员名单。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

第十三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的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组成员采取听取被审计人对本单位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召开座谈会,审查财务处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第三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并在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人所在部门和本人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人对本单位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存在的问题与整改建议。

(四)审计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被审计人所在部门和本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向委托部门提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同时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

第十八条 审计中发现审计对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或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的,审计处应当及时向学校纪委、监察室反映。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以及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成立审计组时,凡涉及审计人员为规定回避对象的应当回避。审计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按规定做好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院党字〔2000〕37号《阜阳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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