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专项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字[2009]27号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学院专项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0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阜阳师范学院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阜阳师范学院专项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专项经费审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计〔2006〕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学校设立用于专项业务,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拨款、学校自筹以及接受赞助等渠道。
第三条 专项经费审计的范围:
(一)专项工程款等财政专项拨款使用情况;
(二)有关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学校设立的其他专门用途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审计项目的确定:
(一)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交办;
(二)学校内部自定,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分管领导交办;
(四)其他需要审计调查的事项。
第五条 实施专项经费审计前,应按规定成立审计组并制定专项经费审计方案。审计组向审计处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项经费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间安排及人员分工等。
第六条 专项经费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经费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专项经费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的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及必要的协助;
(四)审计小组成员名单。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应当按照审计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被审计单位必须向审计部门提供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专项经费决算审签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财务处审核意见、专项经费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并对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可以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九条 审计组应重点审查专项经费从立项申报到执行完毕的管理、收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决算报表数字是否真实、准确、合规。
(一)学校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制定出计划书,进行可行性论证。属于财政拨款的项目,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学校自筹经费的项目,须经校务会审批。
(二)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是否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三)审查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或虚设、转移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违反专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审查经费拨款数额和支出途径是否符合该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并对经费来源和支出渠道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意见。
(五)审查项目用款单位对专项经费使用的过程中是否有监管不力、影响效益的现象,对专项经费的效益性做出评价。
第十条 专项经费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提出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审计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经费审计项目说明;
(二)审计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三)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专项经费效益分析;
(六)审计结论和改进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向审计处提交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者交办的专项经费审计项目,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自定、校领导交办或其他需要审计调查的事项,应根据被审计事项的性质和审计的情况,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领导或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学校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