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基建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审计处      2013-12-05      

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基建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院字[2009]26

各有关单位:

《阜阳师范学院基建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081120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阜阳师范学院

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阜阳师范学院基建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建设投资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计[2005]25号)和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计[200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基建和维修项目一律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实行先审计后结算;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学校相关部门不予结算付款。

第三条 基建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计划安排的,学校利用自有资金计划安排的,单位筹资进行的基建、扩建、改建、装饰、安装、修缮、道路、绿化、信息网络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基建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以审查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主。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有无擅自变更、超规模、超标准,有无高估冒算和损失浪费情况,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等。

第五条 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对于基建及维修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议标、施工合同签定、材料采购及验收、进度款支付、隐蔽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参与监督,以便更好地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 学校基建、国资、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基建和维修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同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设计文件、修改文件;

(二)项目概算、预算文件,历次调整概算、预算文件;

(三)项目前期费用明细表;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用明细表;

(五)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及费用明细表;

(六)项目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协议);

(七)项目决算书及设计变更资料、经济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

(八)项目施工图、竣工图纸及竣工其它资料;

(九)甲供设备、材料招投标资料及采购费用明细表;

(十)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进入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学校基建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审”制度,工程竣工决算审查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零星维修工程初核结果,分别由基建、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审计。

第九条 学校财政拨款安排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以及所有国债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复审后书面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转报财政厅进行审计;财政预算内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审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安排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以及3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复审后,报送省教育厅对竣工决算进行委托终审;1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以及30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审核、审计。

第十一条 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终审的工程项目,审计费用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按照省教育厅和省物价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领导,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改善审计工作条件,并根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基建和维修等工程项目的审计资料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院字[2002]5号《阜阳师范学院基建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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