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审计处      2013-12-05      

阜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院字[2000]24号

内部审计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服务于我院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多样。教育审计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为提高我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保障我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审计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制定我院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一、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我院内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学院领导及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我院内审机构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学院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审批并报省教委审计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审计方案
我院内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在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后,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审计方案经内审机构负责人或学院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审批后,由审计组组织实施。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内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和其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五)内审机构或学院公章及签发日期。
内审机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白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四、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1、交接审计资料
审计资料包括:财务资料、业务档案、各种与审计业务有关的会议记录等。
审计资料由被审计单位移交给审计组,并办理交接手续,由审计人员填写交接单(一式二份),经被审计单位确认后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不全的,应责成其补齐资料。因帐务混乱、资料严重短缺而影响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审计。
2、内部控制制度测试

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其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业务规模、资产状况和财务管理的情况介绍,并结合一般性抽样,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据以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

3、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实地盘点

根据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是否严密,审计人员可以实地盘点其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由被审计单位出纳人员进行清点,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两名以上人员到场。盘点结束,填写清单,由出纳、财务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共同签字。
4、查阅会计资料,编制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查阅财务资料,应当做好记录。对重要的事项,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署名。审计工作底稿稿纸应采用统一格式,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审计组组长复审后交被审计单位认定签证。
5、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参加。
以实物盘点或抽查方式收集的证据,应交由审计组长复核后,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证和审计人员签字。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证时,审计人员应予注明。
审计证据应编入审计底稿,审计结束后归入审计档案。
6、评价审计事项
在全面了解被审计事项全貌的基础上,由审计组长召开碰头会,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据以起草审计报告。会议记录应作为审计档案予以保存。
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评价,由内审机构负责人或学院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决定是否与被审计单位通气。
五、审计报告、
1、起草审计报告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院部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事项、审计评价及违纪违规的事实和处理意见。
审计报告由审计组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应在审计组内部进行讨论。审计人员对其编制的审计底稿负责,审计组长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报告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3、审定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由审计组提交内审机构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内审机构审核后,交由学院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定。
六、发出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结论及处理决定
内审机构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对重大原则问题或违纪事项,应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交由学院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签发。重大事项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后,由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签发。
对一般事项和经常性的审计,内审机构负责人在征得学院主管审计工作领导同意后,司'以内审机构的名义签发审计意见书。经签发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七、审计回访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

内审机构建立回访制度,监察、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保证审计工作的严肃性。

八、整理审计档案

审计终了,主审应整理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应包括:

1、审计方案;

2、审计通知书;

3、被审计单位自查报告及审计时限内会计报表复印件;

4、审计工作底稿;

5、各种证明材料及调查记录、电话记录;

6、审计人员出席被审计单位的会议记录及审计组会议记录;

7、审计报告副本;

8、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副本;

9、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

审计档案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审定后,装订成册交内审机构档案保管人员按规定保管。

九、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院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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