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办法

 陶培育      2020-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建设投资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使用各类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修缮(维修)项目。基建(维修)项目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和维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基建(维修)项目各阶段业务环节、管理活动以及工程造价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监督、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审计处根据基建(维修)项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可选择对基建(维修)项目部分管理阶段、业务环节或全过程开展审计,实现有重点、有层次、有成效的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五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咨询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基建处、后勤集团、财务处、国资处以及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配合开展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三)按照规定及时全面提交基建(维修)项目审计有关资料并对提交材料进行初核把关;

(四)配合解决基建(维修)项目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及时反馈基建(维修)项目审计意见,并认真落实审计整改。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健全完善学校基建(维修)审计制度;

(二)制定项目审计计划,根据基建(维修)项目实际,选择合适的审计方式并组织实施;

(三)要求项目相关单位及时全面报送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

(四)召集或参加与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八条 审计处及其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项目相关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三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内容包括对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重点对基建(维修)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投资决策情况和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要求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末项目相关单位商审计处后,提交下年审计需求计划,审计处结合实际,统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经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按照审计相关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基建(维修)项目原则上实行结算审计制度,按照基建(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维修项目竣工结算采取“随报随审”方式,考虑财务预算执行进度和审计时间因素,原则上 11 月 30 日后不再接受当年度新报送维修项目。对送审金额在 2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基建(维修)项目,按照“放管服”要求,可由项目单位自行审核结算,审计处不定期对项目单位自行审核结算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投资金额 2000 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投资金额 2000 万元下(不含本数)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对单个或部分业务阶段开展审计。

第十三条 基建(维修)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应在验收合格后的 1个月内送审,特殊情况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 2 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 3 个月,其他阶段送审时间根据项目管理和审计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送审时,须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下列纸质或电子审计资料(不同管理阶段审计资料允许不同),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立项审批、设计概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文件;

(二)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等;

(三)招标投标资料、合同文件、合同变更等;

(四)工程竣工图,隐蔽检查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资料,交工或竣工等验收资料;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八)审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处接到合规、完整的审计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实施或委托安排审计。根据审核情况征求相关部门及施工单位意见,相关部门及施工单位应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至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对于送审资料不合规、不完整的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处有权拒绝接收。审计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导致审计无法进行的,审计处将视情况予以退审。审计结束后,相关单位或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结果征求意见进行书面反馈,又不同意审计结果的,审计处将视情况予以退审。所有退审项目审计处不再组织或安排二次审计,由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解决。

第十七条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审计、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年度审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费绩效审计等进行,提高审计效率。

第五章 审计结果与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项目相关单位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咨询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由项目单位申报预算时纳入其中。

第二十二条 为抑制虚报、高报工程竣工结算现象,基建(维修)项目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按下列比例承担审计咨询费用:

(一)竣工结算审计核减率在 10%以下(含 10%)时,所有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二)竣工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 10%时,超出部分以及审增额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项目单位从结算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三)核减率按审计定案金额与施工单位送审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具体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或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服务单位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项目单位应将本条款作为专用条款列入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费用结算与支付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 阜阳师范学院基建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院字〔2009〕26 号)、《关于我院新建工程和零星维修项目审计工作的流程》(审字〔2004〕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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