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

     2019-12-27    


阜阳师范大学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调动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目标的导向作用、组织作用、激励作用和调控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力推进学校内涵建设、特色发展,确保学校党委、行政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管理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目标管理是为了使全校各单位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清晰,奖惩分明。目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目标导向,统筹兼顾;定量优先,分类考核;各方联动,权责统一;两级管理,重心下移。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内容包括目标体系的构成与制定、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目标考核等。

第四条  学校成立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 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挂靠学校办公室。

第五条  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拟定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负责组织领导和推行目标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目标管理体系,审核考核指标体系,审核拟提交学校研究确定的年度目标考核情况报告。

目标办主要职责: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目标管理体系和年度工作目标,监测各责任单位目标运行情况,对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考核,起草年度目标考核情况报告。

第二章  目标体系形成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目标为教学单位(共17个,包括信息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下同)、职能部门(共29个,包括行政部门、党群部门、保障部门,下同)的年度工作目标。学校新增设机构按年度另行加入。

第七条  教学单位的目标体系由党建目标和发展目标构成。党建目标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学生工作、群团及关工委工作、效能建设与校务公开、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考勤情况等内容。发展目标包括教育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实验实训、招生与就业创业、学术组织建设、财务及资产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特色项目等内容。

第八条  职能部门的目标体系由党建目标和发展目标构成。党建目标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效能建设与校务公开、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考勤情况、基本运行保障情况、落实上级交办任务情况等内容;发展目标包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目标制定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目标制定要紧紧围绕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的重点工作,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统一;与学校深化综合改革任务相衔接。

(二)科学性原则。目标制定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科学规范,任务明确,具有可测量性。

(三)民主性原则。各单位年度目标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民主决策程序制定。

第十条  目标制定程序

(一)每年2月至3月初,各职能部门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深化综合改革方案和上级工作安排制订各系统的本年度工作目标,由目标办统筹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同意后发布学校当年度党政工作要点,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制订的依据。

(二)每年3月中旬前,各单位制订年度工作目标。

各教学单位当年度党建与发展具体目标任务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领域分别拟定,充分征求各教学单位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送目标办汇总。

各职能部门当年度党建具体目标任务和发展指标中“财务及资产管理情况”具体目标任务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领域分别拟定;发展指标中的“单位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和业务工作特点,按照学校总体工作规划和相关任务要求进行确定,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送目标办汇总。

(三)每年3月底,学校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经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及时印发。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目标任务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目标任务,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目标办复核,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由学校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复后予以调整。

第三章    目标任务实施

第十二条  经校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以目标管理任务书的形式,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校党委、校行政签订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目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经审定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时,由继任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保证目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目标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其他单位协办的工作目标,主办单位要主动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对无故拖延、推诿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相互支持,配合做好目标实施各项工作。各教学单位分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职能部门考核的重要观测点。

第四章  目标任务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目标考核是按照标准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坚持党的建设与事业发展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效能导向与价值导向相结合、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八条  目标考核指标体系根据上级决策部署、学校党政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书逐年进行动态调整,在当年年初公布。

目标考核工作在当年度12月至下一年度1月进行,由目标办牵头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承担目标考核任务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日常考核,防止过多留痕管理和仅凭书面材料赋分情况,切实为基层减少报送材料负担。

目标办对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进行汇总,考核结果纳入学校中层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体系之中,所占权重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目标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准确的原则,必须按照程序,精心组织,规范运作,周密实施。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附属单位的目标体系的形成、目标任务的制定、考核等参照职能部门执行,有关工作与职能部门同步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