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阜阳师范大学委员会 阜阳师范大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20-01-01    


中共阜阳师范大学委员会  阜阳师范大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校党〔2019〕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党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和学校章程、学校《阜阳师范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是指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全体会或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充分落实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决策咨询、审议评定等重要职权,充分发挥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的主动参与、民主监督重要作用。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学校党的政治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和民族宗教工作、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党建、学校发展、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学校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上报的重要文件;

(六)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十)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对外开放(国际合作与交流)、港澳台事务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离退休和关心下一代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十三)对巡视、审计、检查等所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三)校领导、督导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

(四)校级后备干部名单的确定;

(五)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推荐或确定;

(七)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教育、人才、科研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二)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评估、评审、评比、竞赛和表彰奖励项目;

(四)职责范围内的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基建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修缮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向省财政厅报送的年度预算草案;

(二)学校年度预算内100万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安排,以及年度5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预算调整;

(三)重大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保障机制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党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和《阜阳师范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阜阳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阜阳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有关学校领导和单位,要调查研究,深入学院、深入实际、深入师生,进行综合性或分专题调研,充分了解真情实情,认真倾听正反意见,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同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通过网络平台或全校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建议,做到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充分吸收;对事关学校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应在决策前亲自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取得一致性经验和共识后再全面推开。

第十二条 中共阜阳师范大学委员会、阜阳师范大学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主体责任。“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明确责任单位、分头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策,坚决杜绝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分管领导同志和承办单位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解决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注意收集基层单位和师生反映的意见建议。一些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要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议,全面了解决策执行效果。根据反馈意见,及时纠正、补充、完善决策方案。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决策的,应当及时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方式公开,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和决策的执行,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领导同志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承办单位具体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决策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决策履行单位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校内有关规定等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阜阳师范学院委员会阜阳师范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