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2020-01-01    


阜阳师范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2019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 为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性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确定党委全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如下: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方案,校党委、纪委换届方案,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学校党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需要由党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由校党委书记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参会人员由全体校党委委员组成。非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及其他必要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一)党委全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五)党委全委会会务工作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印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会议记录等。

第十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根据会议需要,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由校党政办公室汇总审核。一般提前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健全党委全委会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充分讨论,并注意提高会议效率,与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候会制度,汇报人及与议题相关的列席人员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离会。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认为所议议题需要听证的,有关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党委全委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汇报,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说明;

(二)参加会议的委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四)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五)党委全委会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八条 党委全委会决定多个问题时,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逐项表决通过。表决事项时,可根据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党委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事项和通过的决议,由校党政办公室记录在案,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全委会的决定。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全委会复议。有关事项要明确承办部门和责任人,由校党政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书记和全体委员报告。

校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会议主持人可委托有关党委委员或校党政办公室主任通报决议事项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师范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试行)》2019年9月2日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