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3日校务会讨论通过)
(院字〔2007〕8号)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构建节约型校园,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车范围
公务用车指学校及院领导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车,职能处室及教学单位(下称处级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租用社会车辆。
第三条用车办法
学校及院领导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安排学校车辆。
处级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用车:包干经费(见学校年度预算)内自主租用社会车辆;包干经费外经院领导特批后租用社会车辆。
接待用车: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兄弟院校领导来校公务用车,由接待单位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院办公室负责安排使用学校车辆。
会议用车:教育厅主办、学校协办的会议用车,有关单位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院办公室负责安排使用学校车辆。
礼仪用车:丧事使用学校车辆、租用社会车辆按惯例执行。
严禁非公务使用学校车辆或租用社会车辆,严禁学校车辆参与婚庆活动。
第四条经费
学校及处级单位公务用车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学校当年预算。该项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学校对处级单位用车的包干经费每年核定一次,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该项经费超支不补,节余部分的50%奖励给有关单位。与省教育厅联系较多的职能处室包干经费用完后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填写《阜阳师范学院处级单位租用社会车辆申报单》(附后,院办网页提供下载),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租用社会车辆,费用在分管领导的相关特支经费额度(见学校年度预算)内办理报销手续。
各单位不得在业务费内开支租车经费。
本办法试行后,各处级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安全
为确保出行安全,处级单位必须审查所租社会车辆是否有齐全的运营手续,驾驶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第六条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校务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