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阜阳师范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吴磊    2016-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加强党委对学校改革事业发展的统一领导,确保中国共产党阜阳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会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领导党的全部工作,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确定党委会议议事范围如下:

(一)审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案、措施;

(二)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学校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表决通过校纪委选举的书记、副书记;

(四)根据党章规定,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提出议题建议,并审定提交党代会的党委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

(五)研究制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讨论决定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学校工作报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

(六)审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学期)工作要点;

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学校宣传思想工作要点、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教职工理论学习计划和统战工作要点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战工作、教代会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以中共阜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和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

学校党委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校领导、督导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科级以上干部任免;校级后备干部推荐人选;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候选人推荐人选;推选党的建设方面省级以上等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年度进人政策和进人计划,以及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重大人才工程人选等事项;

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和党建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听取学校纪委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有关事项;

(八)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学校年度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等重大项目;

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基建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招标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维修项目;

学校年度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

100万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安排;

学校重要资产的投资、置换或出售事项;

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

(十)其他需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四条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五条党委会议题的酝酿。凡提交党委会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充分的酝酿。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第六条议题的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便于会议决策,一般应于会前提交校办公室。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四章 人员组成与召开

第七条参会人员由党委委员组成。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督导员、校办公室主任和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一般列席会议。

第八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党委会还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和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第九条会议的召开:

(一)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五)党委会会务工作由校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印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会议记录等。

第十条党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候会制度,在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离会。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认为所议议题需要听证的,有关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规定

第十二条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事时,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逐项讨论通过。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党委成员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会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方式。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党委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干部问题,要逐个进行表决。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讨论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七条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各司其职,负责落实。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确认。

第十八条校领导要牵头落实党委会的决定,各自分管部门要贯彻执行党委会的决定。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校效能办具体负责督办和检查。根据需要,校效能办应适时将催办、督办结果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制度、意见、决定等各类文稿,由议题提出单位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领导签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中共阜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阜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工作会议制度》(试行)(院党字〔2005〕39号)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定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上级管理政策如有修订,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