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吴磊    2019-09-25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大学

2019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合同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阜阳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阜阳师范大学财务报销审批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技术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范围以国家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定义的合同为准。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利益。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类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对外合同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须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方可从事签约代理活动。受委托人原则上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授权,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 合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具备主要条款。

第九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订立口头合同。

第十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做好对方当事人有关情况的查验,内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经营范围;

(三)履约能力、资金、信用情况;

(四)意愿是否真实一致;

(五)承办人的代理权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或者按规定需进行招标而签订的合同,必须有法律规定的前置手续方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应在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前提下,做出技术和经济效益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保卫处、科研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对合同的签订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两类,按照学校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分别适用相应的合同审批程序: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承办单位从事正常业务所签订的标的额工程类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其他类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或对学校发展影响较小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程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重大合同是指合同承办单位从事正常业务所签订的标的额工程类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其他类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对学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程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签署(政府采购类合同除外)。

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合同须上校长办公会审定签署。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学校合同(科技类合同除外)的签订,履行合同审批手续时填写《阜阳师范大学合同审批表》; 科技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审批手续时填写《阜阳师范大学科技合同审批表》。

第十五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办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所有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应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同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合同管理采取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合同管理办公室设合同管理员,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常规工作;

(二)校内各单位设兼职合同管理员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合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校科技类合同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科研处是学校科技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成果转化、专利合作申请、著作,对外科研合作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制作、使用工作;

(三)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校范围内合同履行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

(五)参与合同纠纷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履行负责;

(二)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三)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要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

(四)派员参加对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在签订完毕后留存合同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各1份。双方一致同意变更、中止、解除上述合同的文书、电报、信函及其他附属文件、资料,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及时完整地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留存。

第二十二条 凡因合同引起的纠纷,需要进行诉讼活动的,合同承办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将案件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追究行政经济责任。

1.签订合同不做调查,不了解对方资信,导致上当受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

2.超出经营范围和履约能力,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

3.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

4.合同履行不力,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

5.其他不按本办法执行且造成一定工作影响者。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合法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都必须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校内各单位公章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学校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统一由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分为“阜阳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和“阜阳师范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

“阜阳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由校办公室负责管理;“阜阳师范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记录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日期、承办单位、具办人、审批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是否授权委托、合同份数等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之间所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合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条 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校政〔2018〕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