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规章制度制定办法

     2021-11-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由学校各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发布的,用以规范学校各项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各单位各部门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章制度按其内容不同分别称“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

(一)章程。是指规定学校及校内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则等内容的纲领性文件。

(二)规定。是指学校和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

(三)办法。是指学校和党政职能部门在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项活动以及贯彻执行某一政策、法规或上级指示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文书。

(四)细则。是指对某项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文书。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 修改、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内容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学校《章程》,并经过规范程序审核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二)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讲求实际,注重实效,科学规范学校各类管理行为,推动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管理上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三)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应当精简、统一,涉及不同职能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规章制度不得相互矛盾。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款形式表述;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简洁;标点符号使用应正确、规范。行文格式、审批程序规范。

第五条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起草、论证、审核、审定、签发、发布等。

第二章 起草和论证

第六条 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确认需要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的,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起草规章制度草案。规章制度草案一般由职能部门起草,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也可委托有关专家起草。

第七条 起草部门应加强调研论证,明确拟起草规章制度业务覆盖范围、与相关规章制度的关系、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事先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以相关性较强的部门为主联合制定。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力和责任、具体规范、施行日期等。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第九条 起草规章制度,必须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征求、学校网站公开征求、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征求到的意见,特别是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据实列出各方观点,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供学校决策时参考。

第十条 起草部门在报送审核规章制度草案时,须将起草说明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同意报送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审核;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共同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同意送审意见后再报送审核。

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当同时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章制度应由起草的规章制度所替代,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中明确予以废止。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审议。必要时可举行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师生代表等参加的专题会议,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应由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交其审议;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制度需经协调议事机构审议;涉及面较大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须经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审议。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审核

第十四条 校党政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是学校规章制度的审核部门。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循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符合上位法、《阜阳师范大学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五)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六)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应;

(七)是否进行必要的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

(八)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将其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第十五条 审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必要,审核部门还可以提请学校法律顾问、相关管理专家等协助审核。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部门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送审稿由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建议,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规章制度草案,不上会,不讨论。

第四章 审定与发布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送审稿由分管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准备上会审议,依据规章制度涉及内容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送审稿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会议汇报并提供书面说明,有关人员补充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稿,并按公文发布流程正式发布。

第二十条 未经会议决定,各部门不得将规章制度直接报请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发布后,应当及时通过学校文件形式和学校网站、电子政务等平台及时公开。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起草、论证、公开、解释、执行、修订、清理等负责。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应定期清理。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或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规章制度清理;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后,要适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专项清理。“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及时修订公布实施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部门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大学规章制度制定办法(校政〔202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