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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严重警告处分和学生张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23-01-0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23〕3号

各学院:

经查,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2021级物理学(师范)4班学生窦某某(学号:20211136**)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中午在西湖校区一区东门偷拿别人外卖。经调查取证后发现,该生从2021年11月至今已多次偷拿别人外卖。该生的行为严重扰乱校园管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经查,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2020级动物科学(对口)1班学生张某某(学号:20201301**),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于2022年10月31日未经批准擅自出校且在校外住宿。

经查,医学院2020级护理学2班学生(学号:20201150**)李某某,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于2022年11月5日未经批准擅自出校且夜不归宿,无故不参加我校西湖校区2022年11月6日阜阳市统一组织的全员核酸检测。

经查,医学院2021级医学检验技术1班学生张某某(学号:20211151**),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于2022年11月10日未经批准擅自出校并跨地市出行,无故不参加我校西湖校区2022年11月11日阜阳市统一组织的全员核酸检测。

经查,医学院2020级医学检验技术2班学生张某某(学号:20201150**),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于2022年11月5日未经批准擅自出校并晚归。

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行为给属地和校园防疫工作及全校师生带来安全隐患,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十三款等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某某某某某某、张某某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学生某某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8个月,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自决定下发之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学生工作处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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