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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及推荐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2-03-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校学〔2012〕7号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阜阳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及推荐实施办法(试行)》经2012年3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各学院要严格按照《阜阳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及推荐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

阜阳师范学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阜阳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及推荐实施办法

(试行)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有关规定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如有调整,依据当年国家公布的标准为准。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推荐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5.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度无补考科目,当学年度智育积分和综合测评名次均位列班级第一;

6.综合素质特别优秀,大二、专升本学生当年度被推荐为“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人选;其他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1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并在当年度被推荐为“三好学生”人选;

7.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特别突出,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院级以上表彰或获得校级科研立项或公开发表过四类以上学术论文或参加各类专业学科竞赛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5.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度无补考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当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推荐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当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三、评选及推荐程序

1.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均应在学院范围内统一评选推荐,不得将名额分配至学生自然班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在听取班级辅导员汇报的基础上,采取实名票决方式产生学院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候选人。

2.国家奖学金各学院应按照1:1.5比例差额排序推荐候选人,由学校评优评奖领导小组进行预评后按照1:1比例向校长办公会汇报,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学校推荐候选人人选。差额0.5部分,如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可以同时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候选人,应在当学年贫困生库中按照综合测评名次1:1依次推荐,但推荐对象的智育积分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必须在班级前15%以内,且大三、大四学生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荣誉称号(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

4.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由班级评优评奖工作小组完成。各班级要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优评奖工作小组;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或不少于班级人数的30%;要通过召开班会采用民主投票方式产生学生代表。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和学院范围内公示。国家助学金推荐人选要在贫困生库中的“特殊困难”和“困难”档次中采用实名制票决方式产生,并将投票票单交由学院统一保存备查。

5.国家奖学金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必须在学院网页进行公示。

四、其他

1.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专门用于激励学生学习的奖助项目。获奖学生应将奖助资金主要用于学习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获奖后请客、捐赠等违纪行为将立即追回奖助资金,并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对要求请客捐赠或自愿请客捐赠相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2.本办法自2011—2012学年度开始执行,原先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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