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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 2022-03-3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安徽省高校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皖教思政[202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坚持以下发放原则:

(一)科学合理原则。坚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科学制定发放实施细则,确保岗位津贴发放管理科学有序。

(二)公开透明原则。坚持依据程序和信息公开,对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发放具体金额等事项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确保无异议。

(三)适度激励原则。坚持激励与公平兼顾,根据教师年度考核情况,在岗位津贴发放中进行细化分档,体现激励效应,充分发挥岗位津贴发放对思政课教学和辅导员工作的激励作用。

第二章 岗位津贴发放对象

第三条 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对象为我校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已在安徽省高校思政课教师信息库、安徽省高校辅导员信息库登记备案,且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岗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

专职思政课教师是指在马克思主义学院从事思政教学,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思政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专任教师。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第四条 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相应核增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按照专职思政课教师、专职辅导员人均不低于1000元/月的标准设立。

第五条 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与岗位考核结果挂钩,分优秀、合格两个等次,分别为每年13200元/人、12000元/人。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各自序列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

岗位津贴采取按月度预发与年终一次性补发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岗位津贴月度预发1000元/人;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年终一次性补发津贴其余部分(1200元);考核不合格的,从下一年度扣除全部预发岗位津贴。

第四章 岗位津贴发放管理

第六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岗位津贴等次;学生处负责组织开展辅导员工作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岗位津贴等次。

第七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处分别负责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名单的核准工作,及时将相关人员变动情况报送人事处备案,严禁虚报、漏报、假报人员名单。如发现违规上报情况,一经核实,将追究相关学院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当年新进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在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管理任务,且无违纪、违规等行为的条件下,按照其实际在岗时间发放岗位津贴。

第九条 人事处根据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处上报的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名单报财务处,按月发放岗位津贴。

第十条 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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