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2013〕34号
各学院:
为进一步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科学性,根据《阜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校学〔2012〕8号)文件精神,制定《阜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试点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印发。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仍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2013-2014学年,本办法在计算机与信息学院、美术学院试点实施。其他学院仍按照《阜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校学〔2012〕8号)文件精神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特此通知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阜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试点办法
一、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
依据《阜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文件精神,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由全班同学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或不少于班级人数的30%。
二、无记名投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以外班级学生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进行认定,并统计产生按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A1。(投票结果在A2产生前对辅导员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成员保密)
三、实名投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通过实名投票方式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进行认定,并统计产生按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A2。
四、统计产生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综合排序A3
将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A1与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A2名次相加,排列产生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综合排序A3。
五、公示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依据排序A3和应分配指标产生。名单产生后在班级范围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院党总支审核,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在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其认定在A2与A3中的排序名次相差较大的,通过学生座谈、家访等方式确定其家庭经济情况,对贫困认定失实的学生,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存在请吃等拉票行为的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教育、处理。对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做出失实评价的,对相关投票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教育、处理。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被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空缺的,进行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