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2021〕101号
各学院:
经查,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2018级园林2班学生傅某某(学号:20171135**),伪造毕业证明材料,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傅某某记过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十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处分影响期为10个月,自决定下发即日算起。
学生工作处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