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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2-02-2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校学〔20221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1221日校长办公会和2022115日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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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等文件精神,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也是维护高校和社会安全稳定、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学校教师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队伍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四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与学院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辅导员的定编、定岗、职称评审和职务职级晋升等工作,学生工作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意识形态、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社会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确保辅导员足额配备到位。按总体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是指从热爱学生工作、素质优良的专任教师中选聘的兼任辅导员工作的人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补充。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八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六)具备胜任辅导员岗位相关工作的健康身心要求。

第九条 选聘与配班

(一)专职辅导员的选聘。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或公开招聘等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公开招聘辅导员的方式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具体选聘方式以当年辅导员招聘公告为准。校内选聘辅导员的方式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另行拟制文件并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

(二)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兼职辅导员的选聘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选聘工作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由各学院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选聘结果报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各学院为符合条件的专兼职辅导员配备班级时,要充分考虑辅导员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科学合理配备。辅导员配班信息发生变化时,学院要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培训与培养

第十一条 学校将辅导员队伍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养培训规划,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高级研修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制度。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以及各学院党组织协同配合做好辅导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按照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设立网络思政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辅导员上岗前需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学校负责对全体辅导员的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辅导员应按规定有计划地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学校按照辅导员培训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足额拨付辅导员培训相关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创造条件为新入职的专职辅导员安排职业导师,指导帮助辅导员的职业发展和工作开展。辅导员职业导师由辅导员所在学院党委负责遴选、管理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举办辅导员素质能力培训和比赛,培育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选树业务骨干和示范典型,定期评选和表彰优秀辅导员。学校设立辅导员研究专项课题,提升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支持辅导员专业化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学校党委思政工作部门、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学校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一定年限后,有意报考博士研究生的,经所在学院党委(总支)、学生工作部和人事处同意后,可纳入教师进修计划。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人事处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并报学校研究同意后,专职辅导员可报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博士毕业后原则上应继续从事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4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因工作需要确需转入其他岗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职称与职级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与辅导员工作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学校结合实际,修订完善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条件,用于评聘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工作部、宣传部、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的专职辅导员,自聘任年份起,应在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后才可以申请转岗。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校内转岗的专职辅导员,应完成所带班级当学年的带班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学校参照校内管理岗位比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员级辅导员、副科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等管理岗位。

第二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聘任科级辅导员岗,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年度辅导员工作考核或学校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者,将影响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行政职务晋升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的享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在管理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融通培养和使用。

学院党委(总支)专职副书记、团委(总支)书记、学工组长,在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专职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时,按行政工作量及工作考核情况分别予以折抵一定的带班人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转岗与轮岗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专职辅导员原则上需在入职后在本职岗位工作满4年方可提出转岗申请。因工作需要确需转岗的,由辅导员个人提交申请,经所在学院党委(总支)同意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商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并报学校研究同意后,按照学校岗位选聘工作流程、干部任用程序等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辅导员工作考核或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为“合格”以下等次者,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取消其专职辅导员身份,调离原岗位。在辅导员工作中因师德师风等问题被“一票否决”者,取消其专职辅导员身份,调离原岗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专职辅导员轮岗制度。学校根据辅导员工作实际,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校团委等部门参与制订专职辅导员轮岗计划,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专职辅导员在一个学院工作满4年后,经本人申请或学院推荐,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同意,可进行跨学院或跨部门轮岗。

第三十条 学校应确保专职辅导员岗责一致,确保专职辅导员将主要精力聚集主责主业。为规范管理程序,未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党委(总支)同意,学校各内设机构不得随意安排、抽调专职辅导员从事其他教学或行政岗位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学校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部、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学院党委(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

第三十二条 学校单独划拨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优秀指标。专职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与其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津贴等挂钩。兼职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辅导员评优、相关津贴发放的依据。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是单项工作考核,不等同于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年度教学工作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专职辅导员将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工作,学校对专职辅导员每学期带班人数(含兼职行政管理岗位所折抵的学生数)及参与各类教学任务所折抵的教学时数设置上限规定和下限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评选、表彰优秀专兼职辅导员。对考核优秀的专兼职辅导员,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择优推荐参评上一级荣誉;对考核不合格的专职辅导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学校为辅导员工作提供基本资金保障,用于专兼职辅导员的教育培训、竞赛活动、理论研究、挂职锻炼和奖励资助等方面。

学校将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相应核增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由学校负责发放到专职辅导员个人,按照专职辅导员人均不低于1000元/月的标准设立。学校制订出台相关制度,在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中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适度激励的原则,切实保障及时发放、管理规范、激励有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辅导员管理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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